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3年度,11號
HLDV,93,家聲,11,200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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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張敬友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四九一號民事判決。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係夫妻,因雙方意見不合,經訴請大陸 地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 四)蕉民初字第四九一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 稱海基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四九一號民事判 決,係聲請人於大陸地區對相對人請求判決離婚事件,西元二○○四年四月七日 經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該判決並於西元二○○四年五月十 日生效,有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均經海基會認證)等為證。經查,大陸地 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所為之前開民事判決之內容,係以兩造於西元二○○二 年十月二十五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 ,聲請人訴請離婚,相對人同意離婚,其夫妻感情可視為確已破裂,乃予以准許 離婚。而上開理由,本院認其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按在 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 ,此業經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西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告在案,大陸地 區法院亦確曾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故聲請人向本院請求認可該判決,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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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