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福達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十九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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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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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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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玉鳳 │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卑│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壹佰元 │一00八0四 │ │
│ │ │南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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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正宜 │台東地區農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伍佰壹拾│FA一一七八六二│ │
│ │ │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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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星共 │鹿野地區農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參仟肆佰柒拾│0000000 │ │
│3│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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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臺灣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捌拾元 │AM一四九八九六│ │
│4│司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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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惠玲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陸萬壹仟陸佰元 │一八00八五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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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雅裴 │台東企銀知本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壹拾萬零參佰元 │TNC00一九一│ │
│ │ │ │ │ │三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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