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浩淳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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