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3號
TTDM,93,附民,13,200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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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浩淳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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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