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原 告 台南縣玉井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來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葉郭惠碧、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九0九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
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