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97號
TNDV,93,訴,897,2004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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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原   告 台南縣玉井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來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葉郭惠碧、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九0九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
     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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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