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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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 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智上字第三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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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件訴訟費用額繳納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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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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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三千七百四十三元 │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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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 │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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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千一百元 │相對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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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一千零六十二元 │繳一千三百六十元,退二百九十八元│
│ │ │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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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九萬五千一百八十九元 │聲請人繳納八萬七千零八十九元 │
│ │ │相對人繳納八千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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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連帶負擔比例及數額┌──────┬───────┬──────────┬──────────┐
│ 當 事 人 │第一、二審訴訟│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 │相對人應再連帶給付 │
│ │費用應負擔比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聲請人之數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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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三分之一 │三萬一千七百三十元 │二萬三千六百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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