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戊○○
樓
兼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邀同另一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六萬元及四十九萬元, 該二筆借款之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均如附表各欄所示;該二筆借款若 未按期繳付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借款全部到期,被告應一次清 償全部欠款,並應繳付遲延利息,及加付違約金(逾期繳息在六個月以內,按本 金金額照原貸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加倍計付)。詎前開二筆借款 分別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及七月十九日起,被告應繳之本息即均未繳付,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前開二筆借款視同全部屆期,則被告應即一次清償全部欠款, 惟被告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丁○○既為 前開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並無惡意不付房貸:
1、被告在八十三年因嚮應政府南向政策,前往越南投資。當八十九年一月經營 失敗發生財務困難知道暫時無法繳納房貸時,基於誠信原則,立即在當(元 )月份以掛號信向原告台南分行報備請求延長半年(六月)之分期付款期限 ,並經該分行郭南良組長(現升任襄理同意。實際上被告提早二個月在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日就恢復繳納房貸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2、在恢復繳納房貸期間有二期漏繳,但瑕不掩瑜,在本人發生財務困難及經濟 不景氣中、平均每月仍能繳出五萬四千多元(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二萬 五千八百五十三元*三五期\三七期,其中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係被告戊 ○○之房貸由被告丁○○繳納)已盡最大能力了,因它佔被告丁○○目前每 月收入一半以上,可說是縮衣節食在全力應付原告房貸。 3、就商場交易慣例而言(房貸亦屬一種商場交易行為),被告雖有延遲付款六
期,但能達成百分之九十付款率也是難能可貴了。 (二)被告貸款行為屬實,但原告之利息未隨行情調低,仍高達百分之八.八至九 .二,比當時八十九年行情百分之八,九十年百分之五,九十一年百分之二 .五高出很多,相當有二至三倍,讓被告在利息上吃虧很多,估計每月多繳 利息約一至二萬元:
1、政府為照顧百姓,使住者有其屋,早在陳水扁總統上任後迄今已由央行多次 頒佈優惠房貸利率,由百分之八降到百分之五再降到百分之二.五,政府美 意,百姓看得到,但很多人卻吃不到,因為銀行既得利益,不肯鬆口。只有 國營銀行配合政策有依央行標準優惠貸戶,但私人銀行卻不理會政府政策。 2、被告早在八十九年元月發生財務困難時,即向原告台南分行反應爭取「調降 利率」以減輕負擔,但分行回覆:「趕快在六個月後恢復繳納並過一段時間 再說」,被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恢復繳納一年後,在九十年六月再次詢 問該分行,卻回覆:「不可能調低利率,因為本人有六期欠繳」,至此本人 不禁要懷疑「難道政府照顧百姓也有區分嗎?新購屋者可以享受優惠利率, 而舊房貸及有一點瑕疵者卻不可以,這樣做法公平嗎?大家都是台灣百姓, 為何舊房貸戶得不到政府德政美意呢?」 3、原告係私營商業銀行,非政府機關,以「自行設定之違約金計算公式」扣繳 被告正當繳納之每期房貸金額,而非經被告同意或經主管機構核准,此種自 設刑法之行為,已違反國家法令,政府應予取締及禁止。 4、原告在起訴書謂:「被告等自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並應加 付利息及違約金,惟經原告屢催未償..」,但實際上如被告前所述,在九 十年八月二十日以後仍繼續繳納房貸直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止,共繳納十 期,且原告均未針對此事以電話或書信正式通知被告,因此原告所說與事實 不符,是原告「誣告」被告。
5、原告在起訴書謂:「惟如有一期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 應繳付利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以上說法是原告自設私法,未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豈可拿來作為處罰百姓 之依據。
6、借貸係屬私人商業行為,有關借貸之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認為不公平,不 合理時均有權提出異議及修正,他方無權加以阻止,這是法律賦與的「人身 自由」。現在被告認為原告之違約金及加計利率多少百分比例之說法不合情 理,被告有權提出異議,無法接受原告單一方面之說詞。 7、無論原告在被告房屋貸款時有簽署「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但它屬於私 人規定,而非政府法令,被告認為文件之內容有不合理之處,尤其對違約金 定義及計算方式有權提出異議及要求修正。而不是原告身為私營銀行,其任 何規定,被告絕對要遵守不可反對。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不容私營銀行胡 作非為,強迫一般百姓,以達成其私人之利益。 8、為洗刷清白及反抗私營銀行獨斷獨行,被告丁○○在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 一次接到貴庭出庭通知得知起訴書內容後,立即在五月十七日在越南以快遞 發函給原告新任董事長劉維棋先生(剛好是本人成大工管系友),在信中被
告表明三件事,請支持公道:
⑴原告在起訴書寫:「被告在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即未繳利息」,此與事實 不符,被告一直繳利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原告誣告造成被告名譽受損 嚴重。
⑵房貸利率太高,反應原告多次均無結果。 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不合理,無法接受。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至四月 二十日止四期未繳,但有事先寫信向台南分行報備經同意在案。現被告恢 復繳納,卻每期要扣繳違約金,實屬不合理。 被告於九十二年五月月二十六日在越南接到原告台南分行郭南良襄理之電子 信函謂:「甲、配合本人回國日期必須改訂庭期。乙、起訴書中繳息誤載為 九十年八月部份於第一庭期中已向法官更正請求。丙、台南分行願全力配合 對帳,希望本事件能以和解方式處理、法院能退還一半訴訟費,將損失降到 最低」等語。被告認為原告起訴書中對繳息止日誤載,對被告已造成名譽損 失,再則對原告之違約金計算不予認同,因此決定不和解,抗告到底。 (三)被告目前財務狀況說明:
1、被告丁○○自八十九年一月份發生越南投資失敗後,不但在台灣貿易公司解 散,還積欠工廠貸款達二百多萬元。為償還債務及繳納房貸,乃出國越南尋 求原來往客戶支持,最後得到一位華裔越南人客戶賞識,聘請擔任其越貿易 公司管理顧問,自八十九年五月起到目前。 2、擔任越南公司顧問每月薪水三千美金,從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日在三十七期房貸中已繳納三十五期,平均每月付出五萬四千元,佔 薪資百分之六三,備感吃力,如遇生病花費加上奉養八十四高齡母親及照顧 殘廢弟弟,已多次向越南公司老闆借款(無息優待)。 3、被告因投資越南失敗,在八十九年四月結算,已將一生積蓄一千二百萬元損 失殆盡。因自八十三年起投資越南一直虧損,影響到家庭生活,在八十七年 跟妻子離婚。為處理越南每況愈下之事業乃於八十八年三月與越南女子結婚 並照顧被告在越南之生活。因現任妻子是華裔越人,故被告才能順利在八十 九年五月起擔任越南貿易公司之管理顧問迄今,並受重用。 4、總結被告丁○○目前財務狀況如下:
⑴收入:完全靠越南顧問收入每月三千美元,在台灣無收入。以被告五十多歲 之年紀,每月能有十萬元台幣之收入,已屬相當不容易了。 ⑵不動產:除向原告貸款之房子一間外(即現住處),尚有一間公寓房子在高 雄市○○區○○街三十九巷二十號一樓,面積約二十一坪,所有權係三分之 一,因係繼承的。
⑶動產:一部一六00CC三菱LANCER汽車二00一年份,向匯豐汽車公司東 台南分公司貸款三十七萬元。已分期付款繳納二年。 ⑷開支:①個人家庭支出(妻子+小孩一人三歲)每月最少五萬元台幣。②每 月奉養八十四歲母親及殘廢弟弟每月一萬元。③其他緊急開支:無法預估。 以上合計每月至少六萬元以上。此係大部份以在越南生活水準計算,如以台 灣生活標準計算則畿無結餘。
5、由被告丁○○目前之個人全部收支狀況,可知要依原告目前百分之九的高利 率,被告是絕對無法如數如期繳納房貸。從八十九年元月被告發生財務危機 ,公司倒閉,到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開始繼續繳納房貸,一直到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日止共繳三十五期,平均每月繳納五萬四千元(含被告戊○○房貸) ,以被告丁○○收入扣除家庭基本開支後剩餘額是不夠的,其每月差額一至 二萬元不是從生活費節省就是向越南公司暫支顧問費來應付。被告中年投資 失敗重做上班族,如此艱苦儘力應付房貸,無非是在維護被告信用與名譽。 (四)原告在訴狀所提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及七月十九日即未再繳納本息, 惟被告確實一直繳納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中間相差十二期,扣除被告在 此期間有六期未繳,即原告對被告之罰金有(31627+25853)×6=344880 元之多,完全不合理。
(五)因原告做法不合理,影響被告權益如下: 1、利息多繳:平均每月一萬五千元×五十四期=八十一萬元。 2、違約金:(31627元+25853)×6期=345000元,合計一百一十五萬五千元 。
(六)申訴請求:
1、請原告取消對被告二人之違約金計算,並將八十九至九十二期間之利率依當 時行情(以台灣銀行利率為準)調低,重新計算每期合理應繳房貸金額。根 據以上二項調整後重新計算被告真正合理之借款金額。 2、如第一點請求得到應允,則被告願意重新繳納房貸(但利率應比照現在業界 標準)。至於截止目前欠繳期數,則請順延,將總期數延後,而欠繳金額所 產生之利息,被告願意補償給原告。
3、被告認為第1、2點請求相當合理,而原告也繼續有利息收入。如原告不同 意被告之請求,則被告就將抵押物品(即二間房屋)交由原告拍賣。 (七)結語:
1、被告向原告借錢而分期付款是確實,絕對不逃避。但政府已多次調低房貸利 率到目前的百分之二點五,但原告為自身利益不配合政府政策及枉顧貸戶之 負擔能力,堅持不依行情調低利率,逼迫貸戶走入死路,這種類似高利貸的 做法,政府難道不管嗎?老百姓想分期付款擁有一間屋子之希望竟會如此因 難嗎?
2、五年來房價慘跌百分之五十,讓很多購屋貸款者陷入水深火熱之中,不少人 承受不起以生命解脫,而大多數善良有志氣民眾,仍在艱苦煎熬中以淚洗臉 度日,而私營銀行卻大賺利息而眉開眼笑,甚至有些高層乘機中飽私囊,而 逍遙法外。被告就是受害者之一,現在賣掉房子所得償還貸款都不夠。 3、被告丁○○在八十七年四月以被告戊○○名義購屋貸款時,戊○○之身分是 中原大學土木系二年級學生,根本無購屋能力,全部百分之十五自備款及房 貸分期付款都是由被告丁○○匯款。現在戊○○已自淡江大學電子研究所畢 業。九十二年九月起服國防役三年。被告戊○○之房貸跟他無關,實際上是 由被告丁○○承擔。
4、原告針對違約金及違約金利息之計算被告不敢苟同,它是原告自設私法,被
告無義務遵守。被告不但已事先以信函報備在案,並且在原告要求期限之前 恢復繳納,因此對原告在被告每期所繳房貸金額中擅自扣除違約金及利息不 能接受。
5、被告針對房貸利率調低一事,自八十九年一月起就向原告台南分行郭南良組 長提出要求,但均給予敷衍,不予處理,致被告四年來溢繳很多利息,加上 原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將被告所繳貸款金額,每期均扣除違約金,變成繳納 本金與利息之金額縮水,即原告在每期房貸金額中賺取高額利息外,還非法 佔有違約金之金額,此種吃人不吐骨頭之做法,十分不合理。 6、被告對於原告之不合理行為已忍受三年多,今適逢原告主動提出訴訟(被告 在九十二年二月第一次接到貴庭出庭通知書,因在越南工作無法趕回台灣逐 申請延到同年九月三十日開庭,但被告繳納房貸最後一期在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日,顯示被告仍誠意及負責房貸繳納之事,直至九十二年六月初接到出庭 通知才停止,因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候法院判決。 7、被告自始自終承認有此房貸借款,現在所爭是原告應⑴調低利率,從八十九 年到現在,⑵取消對被告之違約金⑶重新核算合理之剩餘借款金額⑷重新以 合理之利率餘額計算新的每期應繳房貸本金、利息,一切恢復正常作業。以 上所爭事項係屬房貸戶正常舉動。
(八)被告茲再提供媒體「蘋果日報」九十三年七月三日有關「歌星羅大佑」與誠 泰銀行對房貸一事已達成「銀行對降息一事可以同意」之協議之報導消息一 份,羅大佑先生之拒繳房貸理由跟本人如同一轍,因他是公眾人物,故媒體 加以報導,以示正聽。以此渡彼,本人態度比羅先生好很多,一面爭取降息 一面仍繼續繳納房貸,直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止在得知並接到 貴庭通知 後才停止,因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待法律公正、公平、合理的判決。又 依據報載內容:「誠泰銀行已同意已繳納房貸重新計算利息」,此實例可作 為原告辦事標準之參考。另「誠泰銀行不能接受不追繳前幾個月的房貸」一 事不符合本人狀況,本件係因原告在九十二年五月向被告提出告訴,被告才 依法停止的,非無故不繳。
(九)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戊○○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分別借款二百二十六萬元、四十九萬元,並 約定二百二十六萬元借款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五計付利息,四十九萬元 借款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計付利息,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均 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年率百分之0點四五、百分0點 七後計付,還本付息方式如附表所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 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減少對被告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 全部到期,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嗣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起未按期 繳納,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後雖陸續繳納,惟沖抵違約金、利息後,尚積欠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之房屋
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二份及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份、催 收查詢單二份、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九份、傳票影本三份、放款利率檔查詢 單一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二月份違約後,即應 依約先扣抵應付之違約金、利息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爰 分述如下: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份即違約未按期繳納本息一節,既為被告 所不爭執,則依兩造所簽訂前開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第玖條第五點之約定 ,毋須原告催告,本件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約繳納違約金,又參諸 前開總約定書第壹條第五款:月付金應由原告先扣抵應付之違約金、遲延利 息、利息後再沖抵借款本金之約定,原告自得將被告違約後斷斷續續繳納之 款項依前開約定之抵沖順序扣抵;被告雖辯稱其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財務發生 困難時,曾向原告之職員郭南良表示渠等可能會逾期繳納,要求半年後再繼 續按期繳納本息,郭南良曾同意如半年內恢復繳款,該半年期間不計算違約 金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並經證人郭南良到庭證稱:「當時被告要求將逾 期本金、利息、違約金先掛帳,直接從下個月起正常繳款,當時我們有回答 無法接受,至於被告有無要求在六個月內如果正常繳息違約金不計算,我不 記得,但我們沒有這樣答應..我們從來沒有答應被告任何要求..第一次 被告是有來找我,我有要求開票繳納利息,才能保障繳息正常,但被告不同 意,談判破裂,第二次被告是用打電話,要求以先前條件(即寬限期)談, 我直接告知與內規不符..八十九年六月份被告是否有打電話來,我不記得 ,但在兩造沒有正式簽訂契據變更契約書前,我們只會要求客戶儘快把逾期 欠繳的部分先補齊,本件並沒有簽訂契據變更契約書,所以沒有達成協議」 等語(參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嗣後亦已改口稱:「 陸陸續續的協商後,總行說不准我的請求,但都沒有通知我總行的最後結果 ,我欠款四個月沒繳,但我六月二十日有自動繳,並有打電話給證人,表示 我有自動繳納,希望之前逾期欠繳的先掛帳,證人說你從六月開始正常繳納 ,有多餘的錢就先繳,把之前逾期欠繳的先補齊,我有要求之前四個月的違 約金不要繳,證人有說他會跟主管商量,證人之後就都沒有回復..必須銀 行答應變更,房貸戶才有辦法跟他簽契據變更契約」等語(參同前筆錄), 堪認證人郭南良並未同意被告逾期欠繳期間之違約金得不予計付,兩造間亦 無合意變更前開房貸總約定書中關於違約金、利息抵沖順序之意思表示合致 ,則關於本件貸款之還款方式,被告仍應受前開約定書約定事項之拘束,其 片面要求逾期繳納期間之違約金不應扣抵,自屬無據。 (二)次查,前開約定書既係在被告自由意志下所簽定,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兩 造本應受前開契約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約定條款之拘束,被告雖以其他 金融機構房貸利率之標準,要求原告比照辦理云云,然契約當事人之原告既 不同意,並已依約定機動調整本件貸款利率,則被告於原告依約交付貸款後 再以利息、違約金等約定過高為由,辯稱約定條款不合情理,要求更改前開 契約之約定,並自動延長分期付款期限云云,亦無可採。 (三)復查,被告二人就前開貸款契約之真正既不爭執,已如前述,則縱或本件貸
款實際上係由連帶保證人之被告丁○○負責繳納,惟此僅被告二人間另一法 律關係,原告既不同意免除被告戊○○本件貸款債務,則被告丁○○辯稱被 告戊○○與本件貸款無關,應由被告丁○○承擔本件貸款清償之責云云,尚 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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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現欠本金餘額│利 息 │違 約 金│原借款期間│還款方式 │
├──┼──────┼────────┼───────┼─────┼─────┤
│ 一 │貳佰零伍萬玖│自九十一年六月 │自九十一年七月│八十七年五│分八十四期│
│ │仟叁佰貳拾陸│十九日起至清償 │二十日起至清償│十九日起至│,第一期至│
│ │元 │日止,按週年利 │日止,逾期在六│九十四年五│第八十三期│
│ │ │率百分之八點九 │個月以內者,按│月十九日止│,依二十年│
│ │ │二計算 │上開利率百分之│ │年金法按月│
│ │ │ │十,逾六個月以│ │平均攤還本│
│ │ │ │上者,按上開利│ │息,第八十│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四期清償本│
│ │ │ │算 │ │息餘額 │
├──┼──────┼────────┼───────┼─────┼─────┤
│ 二 │叁拾柒萬陸仟│自九十一年七月 │自九十一年八月│八十七年五│分八十四期│
│ │貳佰零伍元 │十九日起至清償 │二十日起至清償│十九日起至│,第一期至│
│ │ │日止,按週年利 │日止,逾期在六│九十四年五│第八十三期│
│ │ │率百分之九點一 │個月以內者,按│月十九日止│,依十二年│
│ │ │七計算 │上開利率百分之│ │年金法按月│
│ │ │ │十,逾六個月以│ │平均攤還本│
│ │ │ │上者,按上開利│ │息,第八十│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四期清償本│
│ │ │ │算 │ │息餘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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