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148號
TNDV,92,簡上,148,2004070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侯一宗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被上訴人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和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
中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