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侯一宗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被上訴人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和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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