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2年度,23號
TNDV,92,智,23,200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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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九十三年七月十
五日)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二)陳述及證據:
一、按「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販賣、販賣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專利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新型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 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一百零五條 準用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研發創作之「點鈔機之傳動結構﹂,業由原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核准取得新型第163447號專利權在案。於專利權期間,即自民國 (下同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至一00年十月廿五日止,上述專利權申請內容並為原 告在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並為主管機關核准更正並公告 在案可稽,原告依前開專利法之規定,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製造、販賣、 販賣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於受侵害時,並得 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
三、被告侵害原告前揭新型專利權
被告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原告授權同意下,大量製造販賣以原告右述專 利權具有諸多弧片固套於轉輪外緣之鳩尾槽,且為可輕易更換損壞弧片功效之 特徵結構物品裝置在驗鈔機之裝置上,此事實請參原告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在台南市市面上購買之實物及發票可證,而有關被告產品有侵害原告專利權可 參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自訴案時已委託台灣省機械技術公會在鑑定報告第十一頁 結論中即有明載:「:::再依據要件3比對分析待鑑定樣品三亦具有﹁使用 時,上述一張一張被往前傳之鈔票會依序插入兩弧片間,且藉由轉輪之旋轉帶 動而送出出口,並收集於承架。」本專利之功能及功效。因此依據前述之全要 件原則可知,待鑑定樣品已完全落入本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全要件限制內,所 以不須再就專利均等論作考量。」,故可證被告侵權屬實。 四、請求排除侵害




按「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專利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定有明定。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繼續製售系爭仿品此有被告在諸多 報紙廣告及銀行決標公告可證,原告自有權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請求 排除其侵害行為,並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及被告詹豐發係微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致生損害於原告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被告詹豐發與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五、損害賠償暨調查證據
關於侵害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之計算,依現行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八十 九條之規定,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計算之:「①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 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新型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 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②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 ,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③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構或專家代 為估計之數額。」,以上三款計算方式為訴訟上攻擊防禦方法,原告併主張 之,並暫計算如下:
原告所受損害範圍:
按專利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選擇依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其損害」,為此狀請 鈞院命被告提出自民 國八十九年九月起至今統一發票,俾查明被告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所獲利益,惟 先以壹佰萬元作為損害額。因被告所得利益面,非原告單方面易於舉證之事實 ,爰聲請調查證據如下:
①命被告說明利用可更換弧片專利結構製配在「驗鈔機」之起訖時間,並命其 提出銷貨明細及統一發票等憑證。
②敬請 鈞院向財政部國稅局調閱被告九十年十二月起迄今之申報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之所有相關資料。
二、被告方面:對原告之聲明認諾。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法院應本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茲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之事實及 訴訟標的認諾,依上開法條,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二、假執行之宣告:
本判決係基於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 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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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