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 日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五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二月;被告已於九十三年 七月六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解送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有執行 指揮書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三頁),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 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珍之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柯顯卿
法 官 李東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