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495號
TPDV,93,除,2495,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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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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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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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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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鼎濡 │陽信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貳萬參仟元 │AB二三八六九九│ │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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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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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