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來客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恩沛行食品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肆│BR三一九四一九│ │
│ │ │義分行 │ │元 │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