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芳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九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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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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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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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捌萬零參佰元 │00000000│ │
│ │司賴光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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