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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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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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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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0 │零股 │壹 │壹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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