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139號
KLDV,106,基小,1139,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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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139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盧松永
被   告 蕭雅茹
      蕭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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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1139號 │
├──┬────┬────┬─────────────┬─────────────┤
│編號│借款金額│尚欠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
├──┼────┼────┼─────────────┼─────────────┤
│ 1 │26,205元│16,056元│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6月│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6月2│
│ │ │ │26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15計│6日止,按週年百分之0.115計│
│ │ │ │算。 │算。 │
│ │ │ ├─────────────┼─────────────┤
│ │ │ │自10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6年6月27日起至106年6月│
│ │ │ │,按週年百分之4.17計算。 │30日止,按週年百分之0.417 │




│ │ │ │ │計算。 │
│ │ │ ├─────────────┼─────────────┤
│ │ │ │ │自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週年百分之0.834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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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