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250號
TPDV,93,除,2250,200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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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0號
  聲 請 人 名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四四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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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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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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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名集有限公司 郭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貳拾伍萬陸仟元 │BA二0四三四四│ │
│ │興 │份有限公司國外部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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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