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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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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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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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如意二號證券投資信託基│一二─D0七─0一─一│一 │七二一二八點│ │
│ │份有限公司 │金 │0七二九六三─0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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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如意二號證券投資信託基│一二─D0七─0一─一│一 │七二一二八點│ │
│ │份有限公司 │金 │0七二九六四─九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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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如意二號證券投資信託基│一二─D0七─0一─一│一 │七二一二八點│ │
│ │份有限公司 │金 │0七二九六五─八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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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如意二號證券投資信託基│一二─D0七─0一─一│一 │七二一二八點│ │
│ │份有限公司 │金 │0七二九六六─七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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