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威斯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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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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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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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陸萬零貳佰壹拾柒元│IA000二三四│ │
│ │司林黃端 │貿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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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參萬伍仟柒佰壹拾參│IA000二三七│ │
│ │司林黃端 │貿分行 │ │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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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貳拾壹萬零伍佰伍拾│IA000二三七│ │
│ │司林黃端 │貿分行 │ │柒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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