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四四號
原 告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
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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