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七三號十一樓之一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萬元。
被告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叁萬肆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第二項中段之約定,立約人及連帶 保證人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按即原告)涉訟時,合意以台北地方法 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以其餘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與其訂立未定期限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四千萬元之綜合授信約定書,保證被告協和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 負之債務。嗣協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三千萬元及一千萬元 ,合計四千萬元。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利率、償還方式、繳款日、最後繳款日 均約定如附表一所示,立有借款撥貸書二紙為證。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 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 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及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因被告協和公 司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公司重整,並 經士林地院以九十三年整字第一號受理在案,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約定,被告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自得對被告請求連帶一次給付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被告協和公司部分:
伊對於授信約定書的加速條款沒有意見,惟伊已與銀行團召開協商會議,原告
有參加,伊請求銀行團降息,並已經與百分之六十債權銀行達成協議,也請原 告能同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一件、借款撥貸書二件、士 林地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七號民事裁定一件(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 被告協和公司向士林地院聲請公司重整,經士林地院以九十三年整字第一號受 理在案,現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函詢相關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中,各 機關尚未回覆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函士林地院查明屬實,有該院九十三年五 月七日士院儀民日九十三整一字第一四0三0號函在卷可參,並為被告協和公 司所不否認,而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協和公司雖辯稱:伊已與銀行團召開協商會議,並已經與百分之六十債權 銀行達成協議等語,並提出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函及附件即各債權銀行簽報 結果一份為證。然為原告所否認其已同意降息或緩期清償,且上開簽報結果表 於項次3「台北商銀」備註欄內已載明「不參與本次債權債務協商」,足見原 告並未同意協助被告。而被告協和公司對於授信約定書的加速條款表示沒有意 見,被告協和公司上開所辯,自無可取。
(三)按,立約人對貴行(按即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依公司法聲請公司重整時 ,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 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綜合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2款參照)。而查 ,被告協和公司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向士林地院聲請公司重整,並經士林地院 以九十三年整字第一號受理在案,現尚未結案,業據論述如上,並為被告協和 公司所不否認,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被告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亦分別明定。又連帶保證者,乃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協和公司所欠原告四千萬元及如原告聲明( 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被告乙○ ○為被告協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協和公司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 責。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千萬元,及請 求被告協和公司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