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571號
TPDV,93,補,571,200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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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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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