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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