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400號
KLDV,106,司繼,40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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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 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高一鳴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事件,未據提出被繼承人高一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對被繼承人高一鳴之 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 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6年7月31日送達 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 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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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