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鉅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八八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零陸佰零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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