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93年度,45號
TPDV,93,再易,45,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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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再審原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徵再審
之訴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準用同法第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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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