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再審原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徵再審
之訴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準用同法第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