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833號
TPDV,92,重訴,1833,200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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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鄭聰和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恩福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金郎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輝三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時雄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共   同 楊正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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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