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鄭聰和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恩福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金郎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輝三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時雄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共 同 楊正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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