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42號
KLDV,106,司票,242,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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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余素慧
相 對 人 吳昆勲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吳昆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昆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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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