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50號
KLDV,106,司促,665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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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江芳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內依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收,超過六個月依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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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