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葉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
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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