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49號
KLDV,106,司促,664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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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葉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
    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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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