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48號
KLDV,106,司促,664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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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冼家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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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