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7號
債 權 人 陳惠美
債 務 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 羅健成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
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
亦有明定。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
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健成請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所示,債務人羅健成並未
於票背背書,且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之簽章,皆係於四季開發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四季公司)之公司章之旁再接連蓋印法
定代理人羅健成之章,衡諸一般社會通常觀念與交易習慣,
足認債務人羅健成係以四季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及意思為四季
公司簽發系爭支票(最高法院41年臺字第764號判例,67年
度第7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司法院(80)廳民一字第
182號函參照)。是依系爭支票之外觀形式觀之,顯見債務
人羅健成並無自為發票人之意,故債務人羅健成顯非系爭支
票之發票人自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債務人羅健成
請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即與法未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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