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甲○○
簡孟莉
白翠珍
鄭桂玉
賴瑞祝
魏振福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興邦
法官 劉亭柏
法官 唐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明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