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陳德仁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0九
五號、一三七三二號、二五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丁○○幫助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
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 實
辛○○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
四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明知外國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
其他法律行為,又多層次傳銷,其參加收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復知除法
律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名義、使加入為股
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竟於八十九年八月應乙○
○(通緝中)之邀而參加未曾在伊國登記之Dragon-Summit.com網路公司(下稱龍峰
公司)所推出之多層次傳銷,參加者須以一百一十美元購買一單位權利以為入會金,
並繳納手續費美金三元,一旦確認繳費成為會員,公司會寄發網站密碼供會員登錄,
可享受該網站所有資源。但單純購買一單位之員不得享有佣金及分紅之福利,必須一
次購二十一單位以上之會員,才得分佣金及一次購買三單位以上始可分紅,其中佣金
方面,龍峰公司提供當月盈餘百分之十為佣金,其中十分之三分(即當月盈餘百分之
三)由全世界各地符合當月介紹二名各購買二十一單位之會員平分(又稱二條線),
十分之三分由全世界各地符合當月介紹四名各購買二十一單位之全體世界會員平分(
又稱四條線),剩餘十分之四(即當月盈餘百分之四)由全世界各地符合當月介紹八
名各四十二單位之會員平分(又稱八條線),得參與八條線分配佣金之人,亦得參加
四條線及二條線之佣金分配,得參加四條線佣金分配之人亦得參加二條線佣金之分配
。而紅利方面,由會員自行累積購買之單位依金字塔排序,以算出紅股(公式為購買
之單位減一除以二,例如購買二十一個單位者有十個紅股),每一紅股每二至三個月
可以獲得一百二十美元之紅利,約略為投資額之半數,再二至三個月,每一紅股可得
二百四十元之紅利,相當於所投資之金額,再二至三個月,每一紅股可得三百六十元
之紅利,相當於投資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全部僅得領取三次紅利,合計六至九個月
,可以領回投資額百分之三百之紅利,亦即收回投資本金外,尚有二倍之紅利。辛○
○認有利可圖,自八十八年九月間起,即與乙○○(本院通緝中)、蔡朝新(未經起
訴)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積極對外招攬會員,以自身獲利為例,推銷龍峰公司上開
投資計畫,並以服務會員為由,於八十八年九月間使用其華南銀行一五六分行
0000000000000帳戶,連續收受賴瑞助等人所匯入之投資款項(詳如附表一),復於
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彰化銀行南港分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號)收
取加入之會員周嘉誼等所繳交之入會金、手續費、及投資款項(詳如附表二),辛○
○復從乙○○處取得乙○○預先取得之密碼轉知會員,並替會員上網填寫會員登記資
料,傳遞相關之信息及龍峰公司之推銷宣傳品,並至台中、中櫪、新竹等地推銷龍峰
公司之投資計畫。丁○○、丙○○(通緝中)為辛○○所聘用之助理,受辛○○之指
示,幫助辛○○從事於傳銷事業相關資料之文件及投資人資料之整理、詢問說明及安
撫等事項。辛○○並先後由該帳戶轉帳予乙○○彰銀南港分行0000000000
0000帳號計三千九百七十萬六千六百零九元(如附表三)及蔡朝新華南商業銀行
世貿分行000000000000帳號,計二千七百九十三萬八千零五十八元(附
表四),另將款項五千餘萬元匯至辛○○與林英正等人另籌組之陞騰企業社籌備處帳
戶(彰化銀行南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開戶日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如附
表五,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改開立陞騰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同銀行00000000000-000,
開戶款三百萬元由籌備處帳戶匯入),辛○○則每月可符賺取世界分紅佣金收入並上
開帳戶匯出後之餘額。惟僅少數初期投資會員所投入之先期投資曾領得投資金額百分
之五十、百分之百之紅利外,九十年三、四月之投資人即未能領回期待之第一期之紅
利,經投資人異議,辛○○則以稍後必可領取搪塞,並仍續四處推銷上開投資計畫,
因而致眾多投資人蒙受數十萬元、數百萬元或逾一千萬元以上之損失。案經庚○○等
訴由法務部調查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對於參加龍峰公司之傳銷事業,並設立帳戶代收投資人款項,龍
峰公司並未為公司登記,並對該傳銷事業之經營、佣金、紅股之配領方式固不爭
執,惟否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犯行,辯稱:伊為單純之參加人,該傳銷事業不
是伊引進的,伊只是介紹親戚朋友參加,所介紹的那些人都是慕立達的夥伴,總
共掛了八個名字,有一些是自己出的錢,有一些是親友投資他們自己出的錢,有
一些親友再去告訴其他的人,起訴書第十六項所列的名字都不認識,只有一個己
○○是慕立達的朋友,是伊介紹的,己○○自己來伊辦公室。起訴書第十六項所
列之名單中,有一些會英文的人是自己看網站,自己去購買,但一些台灣這邊的
人不懂英文匯款,也不會操作電腦,所以他們問伊可不可以幫忙,伊就跟乙○○
商量,林是該公司直接下來最大的組織,林可直接與該公司聯絡,是林告訴伊的
信息,林是在慕立達的同事,投資龍峰公司很大的股份,是林介紹伊進去的,因
為直接進入電腦去購買,時間比較長,需要兩週到一個月,很多投資人會擔心錢
不見了,所以伊就跟乙○○講這個問題,乙○○就先拿錢買密碼,投資人把錢匯
給伊,乙○○就直接把密碼給伊,伊把密碼給投資人,伊把錢匯給乙○○,再拿
回公司。經這個方式,密碼當天就會進來,乙○○因為無法常來台,所以就與蔡
朝新在台灣開戶,如果他們手上的單位不夠,伊就直接把錢匯給公司,如果他們
手上的單位夠,伊就直接匯給他們。伊是服務,介紹人並未拿到錢,伊只是替他
們處理單子。有去參加台北、台中的說明會,但不是去開,是戊○○不懂詢問伊
,伊就告訴賴是如何投資,如果有興趣他們就自己去投資,伊去了很多次,在台
北也是與台中的情形一樣,只是坐下來大家聊,是他們自己找親戚朋友,是他們
一個介紹一個,說魏小姐可以免費替他們匯,伊的主業不在這裡,伊這裡根本沒
有賺錢,伊剛開始也是投資一點點,後來有賺錢,才一直投下去。他們(投資人
)會打電話給伊,伊就去照會銀行,如果(錢)進來,伊就幫他們打單。又伊並
未至新竹國賓飯店舉辦說明會,信義路四段三九一號之招牌與本案無關,伊非公
司之負責人。伊並非台灣第一位加入之人,早在八十九年八月,即有人經池紹發
之介紹加入,於八十九年十月伊經由池紹發加入,以女兒倪均之名義,第一次投
資一二七個單位,於八十九年十月領得百分之五十紅股美金八千零四十元,世界
分紅美金四千五百元。嗣後續以姐魏淑華之名義投資八二九個單位,以倪均之名
義投資七二四個單位,另以夫倪國樑、子倪子琚、女倪子宣名義投資一六二三個
單位,總投資單位為三一七六個,每單位美金一百十元,總投資金額約為新台幣
一千一百八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元。大多係以投資獲利轉換為投資單位,池紹發
亦以此方式為之。魏淑華部分,曾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匯一百五十萬元至辛○○
彰銀南港分行帳戶。而被告丁○○亦否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犯行,辯稱因辛○
○有做慕立達公司,龍峰公司部分是義務幫忙,辛○○有交待如何處理投資之單
據,信義路之招牌並非龍峰公司的而是慕立達的招牌,彼等是慕立達的員工。
二、查被告辛○○參加上開傳銷事業,並先後使用華南銀行、彰銀南港分行帳戶,收
取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款項,除據被告辛○○供承無訛,復經本院函調
銀行帳查明屬實,並有投資確認書多紙在卷(REGISTRATION CONFIRMATION:簡
金滿、陳春妹、黃嘉能、鐘筱薇、王春金、柯月碧、邱玉米、何茹緣、黃光澤、
徐正杰、徐永興、何順珍、潘國章、葉金和、鐘露通、湯麗婷、曾素慧、戴瑞嬌
、陳玉貞、吳燕芳、邱雨娟、邱奕男、曾貴鈴、陳桂蘭、陳怡真、鄭瑞紅、施徐
金英、林新丁、王慶輝、呂雅豐、張淑玲、陳漢宗、楊敏敏。鄭美玉、邱麗梅、
陸淑樟、胡馨儀、余佳紜、余佳蓉、余偉婷、余淑卿、梁漢星、陳月華、張惠秀
、己○○、宋金海、宋淳如、薛美賢、宋仁智、陳玲娟、蔡敏花、郭萬吉、吳簡
瑞玉、賴育秀、邱生鑑、詹美玲、邱東漢、邱宜惠、蔡麗香、孫宗榮、林秀瑜、
李細妹、楊密、許安霖、許慈芬、林茂柳、許雲祥、許美麗、葉翁滿枝、葉育誠
、葉婉琪、鍾賴敏、林守仁、林金琪、鄭瑞林、鐘碩文等人者),並據證人即受
邀參加之投資人庚○○、己○○、戊○○、甲○○、鄭桂玉、魏振福於本院審理
時到庭供證投資及預期之獲利如事實欄所示。經整理該帳戶之進出款項,可知被
告收取投資人之款項,匯出計分為三大部分,即匯予乙○○、蔡朝新,並匯予陞
騰企業社,其金額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亦有銀行帳戶進出資料在卷可證。按
被告收取之款項並未直接匯往國外,而係匯予國內之其他帳戶,惟投資人所購買
之單位,經匯款予被告後,即可在網路上查閱所投資之資訊,因而堪認被告終有
將投資人之投資款轉匯該傳銷事業,故尚難以該帳戶存入款項即認為被告之獲利
。而參加之人,主要係著眼於紅股,即不數月即可領回投資額百分之五十、百分
之百、百分之一百五十款項,復據證人庚○○等於審判中供證屬實。再依卷附之
資料顯示,佣金之獲得,必須一個月內介紹二個人、四人、八人,每人購買二十
一個或四十二個單位,此亦為被告辛○○所不否認,堪認佣金之獲得,純粹係以
介紹人頭而非商品之出售。又僅有最初參加之少數人初期所投入之款項,曾經獲
得百分之五十,極少數獲得百分之百之款項。而至九十年三、四月投資者,即未
再行分配紅股,顯示此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已無力支付,而由前開帳戶及附表二
所顯示之之匯款資料顯示,被告辛○○仍不斷之宣傳引誘投資人參加,此併據證
人庚○○提出被告辛○○所傳真,企圖說服庚○○再行投資之書面資料在卷可稽
。又辛○○以替參加之投資人服務為名,開立帳戶收取鉅額之款項,因而獲悉參
加之人購買單位之詳情,可為適時之調整或補充,即可獲取每月百分之十之佣金
分配(即可參加二條線、四條線、八條線之佣金分配),此為被告辛○○所不否
認,並非如其所辯純係服務,而係有所利得。而由附表一第一筆匯款之時間為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可知,被告辛○○參加之時間必早於該時,因而所辯係八十
九年十月始加入或與事實不符。再者龍峰公司,並未經曾在我國為公司登記,此
亦為被告等所不否認,又由告訴人提出之被告辛○○推銷時之錄音帶及譯本(本
院卷第三卷第二五九頁)顯示,辛○○不斷地以「我們公司」對投資人宣講,顯
見辛○○係以龍峰公司之名義對外招募投資人,因而違反公司法部分堪予認定。
三、被告辛○○爭執前開執龍峰網路公司之傳銷事業,是否為多層次傳銷,是否為公
平交易法規範之標的,並請求送公平交易委員會鑑定,經本院將相關資料送請該
委員會鑑定結果,該委員會函覆確認: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法稱多層次
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而言。」本院檢送之資料,雖未能詳細瞭解涉案行為之獎金計算方法,惟加入會
員以一百一十美元之代價(第一個投資單位),取得網站教學服務之提供及介紹
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每投資單位均按其下組
織之投資單位多寡,計算佣金及分紅,而呈現金字塔形之銷售組織狀態,是
Dragon-Summit Inc.就網站教學服務之推廣、銷售,疑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為。另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
市價者,不得為之。」是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將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要求加人
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而這些商品短期間能售罄或囤積於參加人處,或加入之目
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
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序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
品,僅需一再介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本件Dragon-Summit Inc.倘以推
廣、銷售網站教學服務為名,會員加入之目的,非在使用網站教學服務,僅為領
得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或係爭傳銷組,以特定排序方法(公排方式),計算
各個投單位領得獎金之條件或金額,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
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將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
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加入,成為該事業參加人,向多層
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而由本身自行使用消費或轉售他人以獲取合理利潤,並得
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
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本質
上,多層傳銷組織之參加人以個人及所輔導建立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網,從事推廣
、銷售商品累計業績,以獲取銷售利潤或組織業績獎金。是公平交法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參加人須取得推廣、銷售或勞務之權利,始符合多層傳銷之定義。倘未
銷售任何品或勞務,僅介紹他人加入,即可領得獎金、佣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則
為一金錢老鼠會之行為,尚非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依Dragon-Sum mit
Inc.網站之會員介紹會員計劃簡介資料,加入者須繳付一百十美元,購買乙套創
業配套商品,始取得會員資格,商品內容包括每週網際網路學習、3mb的上網
磁空問(按額外配套,加入者繳付一百十美元,似可取得10mb的磁碟空間)
、個人網頁、域名電子郵件戶口、健康生活味及激勵課程、電子購物、特別配給
的商業信貸中心等服務。前開商品之特性,除有特殊理由,加入會員僅須購一套
創業配套之商品,即可滿足購買者之需求,而無須重覆購置。是本件名為網站教
學服務之提供或推廣,加入者除第一個單位投資購買配套之商品,其餘之投資位
,均未取得任何之商品或勞務,僅作為獲利報酬之計算單位,是其近於金錢老鼠
會之行為,或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此有公平交易委
員會回函在卷可稽,故堪認龍峰網路公司所推出之前開傳銷事業,確屬多層次傳
銷,且所為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甚至違反銀行法。
四、依被告辛○○所提出之被證一顯示,雖其非台灣地區第一個參加龍峰公司之人,
惟其於參加之後,開立帳戶,收受甚多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並代為轉出,復四處
推銷吸引眾人參加,復佐以文宣(本院卷證物袋內)及促銷活動,有告訴人庚○
○提出之現場錄音帶及其譯文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向彰化銀行南港分行查詢被告
委淑芬前開帳戶匯款轉出資料查明,有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匯至陞騰企業社,該企
業社帳戶為公司成立前所開立者,其後陞騰企業公司成立,負責人即為辛○○,
此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辛○○於本院查悉此部分款項前,僅提供匯款予
乙○○、蔡朝新之部分,而隱瞞匯往自行控制之部分,至本院查明始又供稱陞騰
公司係欲與乙○○等另行創業所籌組者。雖被告係依乙○○等之指示匯款,且無
侵吞投資人之款項(投資人或有匯差之爭議),惟由陞騰企業社帳戶之開立及其
後陞騰公司之設立登記,顯示辛○○確實參與該傳銷事業資金之管理與流向,且
所附之匯款資料顯示,辛○○且曾直接將投資者可得之佣金(或紅利)匯予部分
投資者(如附表六之一、之二所示),此並據證人己○○到庭供證所匯至之款項
確為伊應得之紅利。按投資者應得之佣金或紅利,理應由投資公司統一發放,並
直接匯至投資者之帳戶,辛○○於審判中辯稱係投資人之紅利撥下,伊代投資人
將紅利之密碼轉賣他人而得之款項匯予投資人,惟被告辛○○並未能提出轉賣之
證明,又經本院傳訊證人黃瑞惠、黃阡溶到庭供證投資及取回之金額,比對證人
己○○之證言,被告辛○○對於何以相近時間之投資,黃瑞惠、黃阡溶投資部分
有領回,而己○○未領回,又何以先前之投資人可以領回第二次(即百分之百之
紅股),而較後之投資人連百分之五十都無法領回,又何以被告辛○○僅就部分
投資人之部分投資回收款有匯款之行為,均未能有合理之解釋。再就被告辛○○
於宣傳錄音帶及本院審理時所稱可以為投資人為較佳之排序,亦顯示辛○○並非
單純之投資人,而有參與此一傳銷事業核心業務(投資款之收受及發放),其與
乙○○、蔡朝新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堪予認定。又雖被告提出台灣地
區有人自行上網申購,惟此並無解於被告辛○○設立帳戶收受投資人款項及以龍
峰公司之名義對外招募投資之犯行,故無從為其有利之判斷。因而事證明確,被
告辛○○之犯行堪予認定。
五、丁○○為受僱為辛○○之助理,受命處理辛○○所經營之傳銷事業資料建檔等工
作,並就投資人之疑問,依網路上之資訊回答,而卷附證人庚○○等提出之傳銷
文件,其上亦有丁○○之筆跡,由附表二可知,丁○○亦有參與投資,因而其對
於獲取紅股之時間及數額,理應有與投資人相同之關注。惟其並未經手投資款項
之匯入及匯出,亦未參與投資之宣傳及投資款項募集,因而堪認僅基於幫助之犯
意而為構成要件外之行為,僅得論以幫助犯,公訴人認係成立正犯,容或有所誤
會,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又公訴人以被告辛○○代收之投資款計一億六千八百
八十一萬五千六百十四元,惟查該數額似為辛○○前開帳戶之大全部存款總金額
,起訴檢察官未查明,即以未經詳查之資料加總並以其數據為被告收取之投資款
項,然查該帳戶第一筆一千元(新台幣)之開戶費用即顯非他人之投資款,此外
經本院函查彰化銀行南港分行,查明其中被告自行存入之款項亦有多筆(詳如附
表七),此外復有三千萬元於匯入後,辛○○即轉匯至香港,該筆款項係另有收
受之其他原因,並非辛○○所收取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且尚有少許之金額隨即於
記入收入後隨即沖銷更正,亦不應計入,且所憑之資料於存入、提出之記載上復
有所誤載,以致借方及貸方之金額發生不平之錯誤,移送單位及起訴檢察官未能
詳查,以致本院為此再費多時調取資料,不無遺憾。又檢察官於論述時將轉至
E2W 公司部分亦認屬犯罪行為,惟查被告固有再行替投資人辦理轉換之事宜,惟
查該時被告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罪行為業已完成,尚難併以之為犯罪行
為之部分或延伸。因而檢察官容亦有所誤會。
六、核被告辛○○所為,係違反行為時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未經設立登記,不得
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規定,應依同條第二項論處。而佣金部
分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處斷。又有關紅股定期取回款項部分,係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視
為收受存款罪,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論處。張莉荺係犯上開各罪之幫助犯。
查被告犯罪後,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惟所規定之
刑罰並未修正,僅將條文「行為人各處」修正為「行為人處」,刪除一「各」字
,於被告並無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又查被告等犯罪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罰金部分
新台幣一億元以下修正為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
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
用舊法。再查被告辛○○違反公司法部分,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
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至於違反銀行法部分,係以「向多數人吸收資金」為要件,屬反覆為之之
性質,僅應論以一罪。又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因亦屬多數集合之性質,亦僅應
論以一罪。又被告辛○○與乙○○及蔡朝新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雖僅認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未論以違反銀行
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已記載紅股按期領取百分之五十、百
分之百、百分之一百五十,應認此部分確經起訴,僅法條漏引及論述,本院自得
併予審究。又被告等所犯或幫助犯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二罪之間,係一行為
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視為收受存款
罪論處,而違反公司法與違反銀行法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論處。又查被告辛○○前曾
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四月二
十八日執行完畢,此有前科調查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本案,
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查被告張莉荺所為係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查被告丁○○因受僱而參與本件
犯行,情堪憫恕,本院認為依減處後法定之最低刑度刑科刑仍確屬過重,爰依刑
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辛○○吸收之投資款項甚鉅,受害之
投資人甚多,造成多人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之損失,張莉荺係受僱之事實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丁○○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之宣告,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本院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七、檢察官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針對起訴書第二頁倒數第二行「辛○○與乙○○即基 於犯意聯絡」之字句,將其中「犯意聯絡」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並以之為常業」,擴張起訴之法條,認被告等併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 一項之常業詐欺罪。按起訴書第三頁倒數第十行內原本即記載「使庚○○、戊○ ○、鄭美玉、梁星漢、己○○、甲○○等二百餘人受其高額紅利所惑,分別投資 新台幣一千四百餘萬元至數萬元不等。」堪認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欄內亦有就常業 詐欺罪之犯罪事實有所記載,應併認有併提起公訴,雖是項補充及擴張之時機略 有遲延,惟因本案業經本院一年餘之時間審理,就同一社會事實為多時之審究, 被告及辯護人亦參與整個審理過程,復基於下述之理由,本院認不構成常業詐欺 罪,因而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之防禦權尚非有過鉅之妨害。按被告辛○○受邀參加 前開多層次傳銷事業,雖收受投資人所交付之鉅額投資款,並依指示匯往特定之 帳戶,惟投資人於交付款項後,確能在網路上查得投資之單位,亦收受佣金,部 分先參加之人,亦曾獲取百分之五十、百分之百之紅股(證人己○○、黃瑞惠、 黃阡溶於審理時供稱曾領得百分之五十之紅股),更且被告辛○○、張莉荺均有 參加投資,張莉荺所投入資金之比例較諸其每月薪資所得堪認為占有相對較高之 比率,故尚難認被告辛○○與乙○○等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所推展之傳 銷事業為詐欺之手段。又依法理,倘所推出之傳銷事業為詐欺之手段,似即無成 立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公平交易第二十三條之違反,因而檢察官容或有 所誤會,惟因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興邦
法官 劉亭柏
法官 唐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明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附表一
華南銀行 156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款項┌───┬─────┬────┬───────┬────────────┐
│編 號│匯 款 人│日 期│金額(新台幣)│備 考│
├───┼─────┼────┼───────┼────────────┤
│ 一│戊○○ │89.09.26│ 252050元 │ │
├───┼─────┼────┼───────┼────────────┤
│ 二│盧蝴蝶 │89.09.26│ 223650元 │ │
├───┼─────┼────┼───────┼────────────┤
│ 三│魏啟峰 │89.09.27│0000000元 │ │
├───┼─────┼────┼───────┼────────────┤
│ 四│李美紅 │89.09.27│ 28400元 │ │
├───┼─────┼────┼───────┼────────────┤
│ 五│戊○○ │89.09.28│ 252050元 │ │
├───┼─────┼────┼───────┼────────────┤
│ 六│戊○○ │89.10.09│ 195250元 │ │
├───┼─────┼────┼───────┼────────────┤
│ 七│許桂碧 │89.10.12│ 10650元 │ │
├───┼─────┼────┼───────┼────────────┤
│ 八│李美紅 │89.10.13│ 35500元 │ │
├───┼─────┼────┼───────┼────────────┤
│ 九│蘇文彬 │89.10.13│ 31950元 │ │
├───┼─────┼────┼───────┼────────────┤
│ 十│戊○○ │89.10.13│ 710000元 │ │
├───┼─────┼────┼───────┼────────────┤
│ 十一│呂秀華 │89.10.13│ 56800元 │ │
├───┼─────┼────┼───────┼────────────┤
│ 十二│梁麗 │89.10.13│ 89000元 │ │
├───┼─────┼────┼───────┼────────────┤
│ 十三│陳秋榛 │89.10.13│ 53250元 │ │
├───┼─────┼────┼───────┼────────────┤
│ 十四│丁○○ │89.10.13│ 24850元 │ │
├───┼─────┼────┼───────┼────────────┤
│ 十五│翁和謙 │89.10.13│ 7100元 │ │
├───┼─────┼────┼───────┼────────────┤
│ 十六│蔡新標 │89.10.16│ 49700元 │ │
├───┼─────┼────┼───────┼────────────┤
│ 十七│黃宛予 │89.10.17│ 24850元 │ │
├───┼─────┼────┼───────┼────────────┤
│ 十八│戊○○ │89.10.21│ 450850元 │ │
├───┼─────┼────┼───────┼────────────┤
│ 十九│張麗馨 │89.10.23│ 7100元 │ │
├───┼─────┼────┼───────┼────────────┤
│ 二十│梁麗 │89.10.31│ 24850元 │ │
├───┼─────┼────┼───────┼────────────┤
│ 二一│梁麗 │89.11.03│ 51100元 │ │
├───┼─────┼────┼───────┼────────────┤
│ 二二│翁和謙 │89.12.13│ 26344元 │ │
├───┼─────┼────┼───────┼────────────┤
│ 二三│翁和謙 │89.12.14│ 3762元 │ │
└───┴─────┴────┴───────┴────────────┘
附表二
┌───┬─────┬────┬───────┬────────────┐
│編 號│匯 款 人│日 期│金額(新台幣)│匯款人姓名不詳其匯款帳號│
├───┼─────┼────┼───────┼────────────┤
│00一│周誼嘉 │89.10.23│ 11655元 │ │
├───┼─────┼────┼───────┼────────────┤
│ 二│魏啟峰 │89.10.27│ 450000元 │ │
├───┼─────┼────┼───────┼────────────┤
│ 三│鍾寶珠 │89.10.27│ 113600元 │ │
├───┼─────┼────┼───────┼────────────┤
│ 四│張麗馨 │89.10.27│ 134900元 │ │
├───┼─────┼────┼───────┼────────────┤
│ 五│鍾寶珠 │89.10.30│ 74555元 │ │
├───┼─────┼────┼───────┼────────────┤
│ 六│羅春華 │89.10.31│ 236522元 │ │
├───┼─────┼────┼───────┼────────────┤
│ 七│不詳 │89.10.31│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八│不詳 │89.10.31│ 739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九│徐寶玉 │89.10.31│ 450850元 │ │
├───┼─────┼────┼───────┼────────────┤
│ 十│劉仁德 │89.10.31│ 896822元 │ │
├───┼─────┼────┼───────┼────────────┤
│ 一一│黃瑞惠 │89.10.31│ 450850元 │ │
├───┼─────┼────┼───────┼────────────┤
│ 一二│潘淑枝 │89.10.31│ 599672元 │ │
├───┼─────┼────┼───────┼────────────┤
│ 一三│張達清 │89.11.02│ 35500元 │ │
├───┼─────┼────┼───────┼────────────┤
│ 一四│黃瑞惠 │89.11.02│ 745500元 │ │
├───┼─────┼────┼───────┼────────────┤
│ 一五│黃秀珍 │89.11.02│ 450850元 │ │
├───┼─────┼────┼───────┼────────────┤
│ 一六│張達清 │89.11.02│ 24850元 │ │
├───┼─────┼────┼───────┼────────────┤
│ 一七│羅玉蘭 │89.11.03│ 145550元 │ │
├───┼─────┼────┼───────┼────────────┤
│ 一八│劉仁德 │89.11.04│ 53250元 │ │
├───┼─────┼────┼───────┼────────────┤
│ 一九│魏達賢 │89.11.06│ 145550元 │ │
├───┼─────┼────┼───────┼────────────┤
│ 二十│丁○○ │89.11.06│ 60350元 │ │
├───┼─────┼────┼───────┼────────────┤
│ 二一│林仁妹 │89.11.07│ 7300元 │ │
├───┼─────┼────┼───────┼────────────┤
│ 二二│不詳 │89.11.07│ 68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二三│黃麗珠 │89.11.08│ 145550元 │ │
├───┼─────┼────┼───────┼────────────┤
│ 二四│吳毓秀 │89.11.08│0000000元 │ │
├───┼─────┼────┼───────┼────────────┤
│ 二五│蔡淑良 │89.11.08│ 25550元 │ │
├───┼─────┼────┼───────┼────────────┤
│ 二六│魏啟峰 │89.11.08│ 100000元 │ │
├───┼─────┼────┼───────┼────────────┤
│ 二七│林滿妹 │89.11.10│ 463500元 │ │
├───┼─────┼────┼───────┼────────────┤
│ 二八│黃阡容 │89.11.13│ 14600元 │ │
├───┼─────┼────┼───────┼────────────┤
│ 二九│簡麗玲 │89.11.13│ 127940元 │ │
├───┼─────┼────┼───────┼────────────┤
│ 三十│蔡淑良 │89.11.14│ 25550元 │ │
├───┼─────┼────┼───────┼────────────┤
│ 三一│張麗筠 │89.11.14│ 61404元 │ │
├───┼─────┼────┼───────┼────────────┤
│ 三二│黃琬珽 │89.11.14│ 149651元 │ │
├───┼─────┼────┼───────┼────────────┤
│ 三三│不詳 │89.11.15│ 149650元 │郵政局 │
├───┼─────┼────┼───────┼────────────┤
│ 三四│不詳 │89.11.15│ 233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
├───┼─────┼────┼───────┼────────────┤
│ 三五│不詳 │89.11.18│ 7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
├───┼─────┼────┼───────┼────────────┤
│ 三六│陳金龍 │89.11.08│ 156950元 │ │
├───┼─────┼────┼───────┼────────────┤
│ 三七│郭梅香 │89.11.20│ 88300元 │ │
├───┼─────┼────┼───────┼────────────┤
│ 三八│李軒慧 │89.11.20│ 113150元 │ │
├───┼─────┼────┼───────┼────────────┤
│ 三九│鍾寶珠 │89.11.20│ 18250元 │ │
├───┼─────┼────┼───────┼────────────┤
│ 四十│李軒慧 │89.11.21│ 65700元 │ │
├───┼─────┼────┼───────┼────────────┤
│ 四一│己○○ │89.11.22│ 178850元 │ │
├───┼─────┼────┼───────┼────────────┤
│ 四二│簡大煌 │89.11.22│ 178850元 │ │
├───┼─────┼────┼───────┼────────────┤
│ 四三│黃添財 │89.11.22│ 54750元 │ │
├───┼─────┼────┼───────┼────────────┤
│ 四四│陳薇任 │89.11.23│ 29200元 │ │
├───┼─────┼────┼───────┼────────────┤
│ 四五│李訓鈞 │89.11.23│ 76650元 │ │
├───┼─────┼────┼───────┼────────────┤
│ 四六│張瑄銘 │89.11.24│ 102200元 │ │
├───┼─────┼────┼───────┼────────────┤
│ 四七│陳金水 │89.11.24│ 54750元 │ │
├───┼─────┼────┼───────┼────────────┤
│ 四八│車玉琴 │89.11.24│ 10950元 │ │
├───┼─────┼────┼───────┼────────────┤
│ 四九│車玉琴 │89.11.24│ 113150元 │ │
├───┼─────┼────┼───────┼────────────┤
│ 五十│林仁妹 │89.11.27│ 115701元 │ │
├───┼─────┼────┼───────┼────────────┤
│ 五二│陳建碩 │89.11.27│ 63444元 │ │
├───┼─────┼────┼───────┼────────────┤
│ 五三│林靜儀 │89.11.27│ 183000元 │ │
├───┼─────┼────┼───────┼────────────┤
│ 五四│黃惠玲 │89.11.28│ 26134元 │ │
├───┼─────┼────┼───────┼────────────┤
│ 五五│武廷治 │89.11.28│ 56001元 │ │
├───┼─────┼────┼───────┼────────────┤
│ 五六│鄒彩潤 │89.11.28│ 11200元 │ │
├───┼─────┼────┼───────┼────────────┤
│ 五七│丁○○ │89.11.28│ 48520元 │ │
├───┼─────┼────┼───────┼────────────┤
│ 五八│賴文聰 │89.11.28│ 339739元 │ │
├───┼─────┼────┼───────┼────────────┤
│ 五九│羅玉蘭 │89.11.28│ 238938元 │ │
├───┼─────┼────┼───────┼────────────┤
│ 六十│陳淑秋 │89.11.28│ 182937元 │ │
├───┼─────┼────┼───────┼────────────┤
│ 六一│鍾丁豐 │89.11.29│ 29864元 │ │
├───┼─────┼────┼───────┼────────────┤
│ 六二│黃瑞惠 │89.11.29│ 560000元 │ │
├───┼─────┼────┼───────┼────────────┤
│ 六三│林碧雲 │89.11.29│ 56166元 │ │
├───┼─────┼────┼───────┼────────────┤
│ 六四│黃瑞惠 │89.11.29│0000000元 │ │
├───┼─────┼────┼───────┼────────────┤
│ 六五│林靜儀 │89.11.29│ 161009元 │ │
├───┼─────┼────┼───────┼────────────┤
│ 六六│李軒慧 │89.11.29│ 78632元 │ │
├───┼─────┼────┼───────┼────────────┤
│ 六七│李素真 │89.11.30│ 172148元 │ │
├───┼─────┼────┼───────┼────────────┤
│ 六八│張永章 │89.11.30│ 26288元 │ │
├───┼─────┼────┼───────┼────────────┤
│ 六九│呂秀娥 │89.11.30│ 78863元 │ │
├───┼─────┼────┼───────┼────────────┤
│ 七十│洪美秀 │89.11.30│ 78863元 │ │
├───┼─────┼────┼───────┼────────────┤
│ 七一│不詳 │89.11.30│ 187777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七二│陳淑秋 │89.11.30│ 26288元 │ │
├───┼─────┼────┼───────┼────────────┤
│ 七三│張瑄銘 │89.11.30│ 183995元 │ │
├───┼─────┼────┼───────┼────────────┤
│ 七四│傅秀竹 │89.11.30│ 78863元 │ │
├───┼─────┼────┼───────┼────────────┤
│ 七五│陳淑秋 │89.11.30│ 3755元 │ │
├───┼─────┼────┼───────┼────────────┤
│ 七六│王銓漢 │89.12.01│ 56331元 │ │
├───┼─────┼────┼───────┼────────────┤
│ 七七│李軒慧 │89.12.01│ 11250元 │ │
├───┼─────┼────┼───────┼────────────┤
│ 七八│許曾瑞枝 │89.12.01│ 30475元 │ │
├───┼─────┼────┼───────┼────────────┤
│ 七九│許秀銀 │89.12.01│ 7886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