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