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郭柏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
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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