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856號
TCDV,93,補,856,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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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郭柏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
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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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