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十日內就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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