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玲
被 告 甲○○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車牌號碼為七P〡五二六之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之對價為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此觀卷附兩造簽立之台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
營契約書第四條之約定甚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