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823號
TCDV,93,聲,823,20040713,1

1/1頁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巨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 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 度裁全字第八四五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五十五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聲請人業與相對人成立清償之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並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揭提存物,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之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表 、提存書、民事裁定為證,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同 意書、相對人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表、提存書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 年度存字第三五八一號、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四五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 二七八一號卷查核尚屬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巨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