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六號
聲 請 人 久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惠
相 對 人 義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蓮祺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六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支出, 並經判決由其負擔,是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部分,以下均不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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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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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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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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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零貳拾元 │聲請人起訴時預繳郵票叁佰肆拾│
│ │ │元,嗣於89.08.14補繳陸佰捌拾│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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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貳拾肆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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