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華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八判 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七千一百零三元
第一審送達費 五百八十七元
第二審裁判費 七萬零六百五十三元
第二審送達費 九百七十三元
小 計 一十一萬九千三百一十六元
相對人應負擔 七萬一千五百九十元。
五分之三之數
額
(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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