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219號
TCDV,93,聲,1219,200407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民事裁定,提存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編號○一三四○四號)、伍拾萬元(編號○○二六二八號)各一紙,合計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現金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民事准許變換提 存物裁定,曾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二三號提存事件,提 存如主文第一項前段之擔保物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然屆滿,為免利 息損失,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之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等 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提存及聲請變換提存物等案卷,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