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79號
KLDV,106,司促,647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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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曾祥全
債 務 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曾祥全(原名曾科詠、曾中、曾勳中)、蔡淑惠
    (原名蔡詩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貳萬肆
    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
    表編號①所示之利息、及其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祥全(原名曾科詠、曾中、曾勳中)應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零貳
    拾貳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編號②
    、③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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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