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曾祥全
債 務 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曾祥全(原名曾科詠、曾中、曾勳中)、蔡淑惠
(原名蔡詩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貳萬肆
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
表編號①所示之利息、及其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祥全(原名曾科詠、曾中、曾勳中)應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零貳
拾貳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編號②
、③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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