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具 保 人 李淑釵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
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淑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李淑釵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 十日豐警刑字第二七四0七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報告書二份、九十三年七月六 日豐警刑字第0九三000三0八八九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 ,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劉 逸 成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