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593號
TCDM,93,易,1593,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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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續一字第五號),於準備
程序中被告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係設臺中市○○區○○里○○○街八十六號「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大慶公司)之負責人,並以代轉承包廠商收取工程款為業務,於民國八十九 年五月間承包裕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順公司)在苗栗縣苑裡鎮○○○○ ○路面工程,大慶公司復將上開工程轉介與告訴人丙○○、丁○○經營之富鍵土 木包工業承攬,富鍵土木包工業向大慶公司報價為四百二十二萬三千一百三十八 元,大慶公司則向裕順公司工程報價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八萬一千九百七 十八元整,並由裕順公司與富鍵土木包工業、大慶公司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裕 順公司為甲方、富鍵土木包工業為乙方、大慶公司為乙方即富鍵土木包工業之連 帶保證人),大慶公司與富鍵土木包工業約定由大慶公司以富鍵土木包工業名義 向裕順公司請款,富鍵土木包工業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將上揭工程完竣,乙○ ○在上揭工程期間為順利向裕順公司請款,則向富鍵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表示將為 富鍵土木包工業刻一枚印章以供請款時使用,乙○○則以富鍵土木包工業名義向 裕順公司請款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款項(附表一為現金、金額為一百八十八 萬一千八百零八元,附表二為支票、抬頭人為富鍵土木包工業、金額二百四十八 萬九千九百一十六元,附表三為匯款、金額為三十八萬三百二十元,總額共四百 七十五萬五千零四十四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上揭附表 二所示支票(抬頭人為富鍵土木包工業之支票金額共二百四十八萬九千九百一十 六元),於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日期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連續以上揭 之富鍵土木包工業之印章,在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背書後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 於富鍵土木包工業,並將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以提示或轉讓後所得款項供己花用 ,而乙○○應依上揭合約將所請得款項扣除佣金(即富鍵土木包工業向大慶公司 報價與大慶公司向裕順公司報價差額五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元)後共四百一十九 萬六千二百零四元交付予富鍵土木包工業,而僅將上揭附表一、三所收之現金及 所侵占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款項中之三百六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分別以支票及 現金分期交付富鍵土木包工業,餘五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五元皆未歸還富鍵土木包 工業。
二、案經富鍵土木包工業即丙○○、丁○○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意思表示,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稱:「我是大慶公司之負責人,有將承包之苗栗縣苑裡鎮 社苓的排水路面工程,轉由富鍵土木包工業承攬,則向富鍵土木包工業表示將為 富鍵土木包工業刻壹枚印章供使用,我則以富鍵土木包工業名義向裕順公司請款 ,總額為四百柒拾伍萬五千○四十四元,就如起訴事實所載」等語,核與被害人 富鍵土木包工業即丙○○、蔡萬台等人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裕順紡織有限公司 工程合約書一份、裕順紡織開發案工程報價單一紙、裕順紡織開發案工程估價單 一紙、裕順紡織開發案公共設施工程付款資金明細表一紙、附表二所示支票正反 面影本六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查被告乙○○係大慶公司之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印文與偽造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盜用印文與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所 為數侵占行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間,時間均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 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被告所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犯罪之動機、手段、所 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分期清償工程款,被告供稱 :「我願意分期給付被害人五十萬元,給付方法,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給付四 萬元,自九十三年九月份起,每月十日給付被害人二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保證絕對依上開條件履行」,告訴人丙○○亦稱: 「我同意,但請被告一定要履行承諾」,「丁○○是我先生,因身體不好,由我 一人出庭即可,我可代表我先生決定」等語,及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惟念被告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證,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且告 訴人丙○○稱:「我們都是窮苦人家,我不希望被告被關,請求判被告緩刑,我 已原諒被告,但希望被告能夠依和解條件履行,希望被告能就業,拿薪水來還我 的錢」等語,被告已離婚,沒有小孩,母親六十三歲,現從事業務送貨工作,於 金則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外務員及送貨,每月薪資約二萬餘元,有固定工作,可以 薪資收入部分清償被害人,且檢察官稱:「如被告已取得被害人原諒,請從輕處 理,如告訴人之意思」等語,被告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三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支票款項部分
┌────┬─────┬───────┬────┬──────┬────┐
│日期 │票號 │金額(元) │付款人 │帳號 │備註 │
├────┼─────┼───────┼────┼──────┼────┤
│89.06.15│CH0000000 │二五六、四○八│北銀城中│97091 │ │
├────┼─────┼───────┼────┼──────┼────┤
│89.07.15│CH0000000 │二六六、三九一│北銀城中│101803 │ │
├────┼─────┼───────┼────┼──────┼────┤
│89.08.15│CH0000000 │三四五、五六六│北銀城中│101803 │ │
├────┼─────┼───────┼────┼──────┼────┤
│89.09.15│CH0000000 │五四三、五七四│北銀城中│101803 │ │
├────┼─────┼───────┼────┼──────┼────┤
│89.10.16│CH0000000 │二○五、三八三│北銀城中│101803 │ │
├────┼─────┼───────┼────┼──────┼────┤
│89.11.16│CH0000000 │二六四、四八六│北銀城中│101803 │ │
├────┴─────┴───────┴────┴──────┴────┤
│金額合計:一、八八一、八○八元。 │
└───────────────────────────────────┘
附表二:現金部分
┌────┬────────────┬────┬────────────┐
│日期 │金額(元) │日期 │金額(元) │
├────┼────────────┼────┼────────────┤




│89.04.11│四七八、一九八 │89.05.06│三八六、三七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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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08│二六六、三六一 │89.07.06│三四五、五三六 │
├────┼────────────┼────┼────────────┤
│89.08.05│五四三、五七四 │89.09.18│二○五、三八三 │
├────┼────────────┼────┼────────────┤
│89.10.16│二六四、四八六 │ │ │
├────┴────────────┴────┴────────────┤
│金額合計:二、四八九、九一六元 │
└───────────────────────────────────┘
附表三:追加工程款部分(以匯款方式)
┌────┬────────────┬────┬────────────┐
│日期 │金額(元) │日期 │金額(元) │
├────┼────────────┼────┼────────────┤
│89.06.13│二七、三五○ │89.07.13│九九、九七○ │
├────┼────────────┼────┼────────────┤
│89.09.26│五六、○○○ │90.01.19│二○○、○○○ │
├────┴────────────┴────┴────────────┤
│金額合計:三八三、三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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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