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76號
KLDV,106,司促,6376,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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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陳昌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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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