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即孫孟平)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C00000000、CG0
000000、ZB0000000、II0000000、HA0000000、
G00000000、ZA0000000、HA0000000、GB00000
00、G00000000、000000000、F00000000、CZP○
○八六八○、CZP○○九二七八、CZP○○九四三三、CZP○一○○六九號裁
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 台中市警察局、台中區監理所分別以第C00000000、CG000000 0、ZB0000000、II0000000、HA0000000、G00 000000、ZA0000000、HA0000000、GB000000 0、G00000000、000000000、F00000000、CZP ○○八六八○、CZP○○九二七八、CZP○○九四三三、CZP○一○○六 九號舉發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MP─6482號自小客車於附 表所載之時間、地點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應 到案日期前到案,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到案裁決,該所遂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 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C00000000、CG0000000、ZB00 00000、II0000000、HA0000000、G00000000 、ZA0000000、HA0000000、GB0000000、G000 00000、000000000、F00000000、CZP○○八六八○ 、CZP○○九二七八、CZP○○九四三三、CZP○一○○六九號裁決書, 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二千四百元、六千元二千四百元、二千四百元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二千四百元、一千二百元、一千二百元、一千四百元並 責令檢驗二千四百元、一千二百元、一千二百元、一千二百元、一千二百元,逾 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我的車在九十年五月賣給王忠龍,當時因為 他金錢上沒有辦法支付,所以那時沒有過戶。車價總價兩萬元,王忠龍只有付七 、八千元,到目前為止,他還沒有付清,所以九十年五月的罰單應該是他來支付 等語。
三、經查:車號MP─6482號自小客車本為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惟該 自小客車,受處分人早於九十年五月間轉賣予證人王忠龍,並已交付王忠龍,此
情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四號不起訴處分書 一份卷可稽,並據證人王忠龍到庭坦承確已承買MP─6482號自小客車,稱 :「當時沒有過戶是因為我剛到台中,我經濟有問題紅單目前正在處理,九十年 五月的時候,異議人已經把所有車子資料給我了,我在先前給他幾千元,然後再 陸陸續續給他,車子已經完全給我使用,當時我們沒有講好何時要辦過戶」等語 (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庭訊筆錄)。足徵本件異議人於違規單所載之日時 已非MP─6482號自小客車之實際所有人,從而,原處分機關自不得再以原 登記資料,率予認定受處分人仍為所有人;另受處分人之前揭自小客車早已轉讓 並交付與王忠龍,且證人王忠龍亦坦承當時之駕駛人係伊本人,則前揭處罰之對 象應係違規行為人及該車實際之所有人王忠龍,並此敘明。綜上所述,受處分人 所辯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 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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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發通知單號碼 │違規時間、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C00000000│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二十時二│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十五分、新莊中原路 │
├─────────┼─────────────┼────────────
│CG0000000│九十年七月一日二十一時五分│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淡水鎮○○道與碑島里路口│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
│ZB0000000│九十年七月二日一時三十七分│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 │、國道一號公路一三八公里南│
│ │下處 │
├─────────┼─────────────┼────────────
│II0000000│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二時四十五│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分、在彰化市○○路與新興路│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 │口 │
├─────────┼─────────────┼────────────
│HA0000000│九十年八月一日五時十六分、│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 │台十線009K+250m處 │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
│G00000000│九十年十月七日十五時十一分│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 │、台中市○○路 │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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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0000000│九十年十月七日七時四十九分│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 │、國道一號三十二公里南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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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0000000│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零時三分│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許、台一線171K+800m處 │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
│GB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十九時二│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十五分許、台中市○○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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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一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 │四十分、台中市○○街 │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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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零時零│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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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十三│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時三十八分、台一線一三四˙│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 │八公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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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P○○八六八○│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五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 │十分、板橋市○○路○段 │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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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P○○九二七八│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四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 │十五分、板橋市○○路○段 │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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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P○○九四三三│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 │二十分、板橋市○○路○段 │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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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P○一○○六九│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十五時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 │十分、板橋市○○路○段 │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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