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845號
TCDM,92,訴,845,20040730,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庚○○係設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十九巷五號之「戊○○○○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集力倢瑞公司)及「集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力通訊公司) 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旭東通訊有限公司(下稱旭東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一段二三七巷六弄三一之三號,負責人為楊瑞耀) 之股東。庚○○明知由壬○○(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實際經營之「丁○ ○○有限公司」(下稱軒利公司,址設新竹市○○路十六巷十九弄十七號,名義 負責人張潘淑玉)、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實際經營之「雙碁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雙碁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一二六號三樓之一,由不詳之人偽以己 ○○名義開設)、「智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展公司,址設新竹縣竹北市○ ○○路一五○巷十七號,由不詳之人偽以陳英智名義開設)、「通亞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通亞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六段十五巷十四號,登記負 責人為楊則燾,實際負責人為不詳之成年人)、「古士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古士比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路三九五之十一號,登記負責人為朱振忠) 及「士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士錡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三六七號二 樓之十三,登記負責人為張鈺祥)與辛○○實際經營之「丙○○○有限公司」( 下稱凌力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二五九號三樓之三)及凌力公司之 下游廠商「鐳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鐳泰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三段一七七號,負責人為乙○○)間並未有何進貨交易之事實,竟為使集力倢瑞 、集力通訊及旭東公司隱匿交易所得金額,竟與壬○○、智展、雙綦、通亞公司 實際負責之不詳之成年人、朱振忠張鈺祥及辛○○、乙○○等人(應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前開公司負責人壬○○或不詳之成年人等人記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交易項目及金 額之統一發票,並將買受人分別填載為凌力公司及鐳泰公司。迨凌力公司及鐳泰 公司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向庚○○要求就實際供貨情形開立集力倢瑞、集力 通訊及旭東公司之統一發票之際,庚○○即以集力倢瑞、集力通訊及旭東公司無 法提供發票為由,連續交付前揭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凌力及鐳泰公司, 合計智展公司開予凌力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總銷售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 0000元、軒利公司開予凌力公司六張統一發票,總銷售金額為000000 00元、雙綦公司開予凌力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總銷售金額為0000000元



古士比公司開予凌力公司二張統一發票,總銷售金額為00000000元、 通亞公司開予凌力公司三張統一發票,銷售金額為00000000元及軒利公 司開予鐳泰公司一張統一發票,銷售金額為0000000元。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涉有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伊並不認識智 展、雙綦等公司之負責人,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伊交付予辛○○,當時係 甲○○曾交給伊一包東西,要求伊轉交給辛○○,伊並不清楚該包東西之內容云 云。
二、惟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證人辛○○迭於新竹市調查站中、於本院審理中及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年易字第一九九九號刑事案件(下稱北院卷)審理中證述:如附表所 示開立予凌力公司之統一發票確係被告交付予伊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偵字第二三 一號卷第三九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三四號卷第七三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一六八五號卷第二○九頁;本院卷一第一七六至一八二頁、本院卷二第六五至七 二頁;北院卷一第二四一、二四三頁、北院卷二第三八、二二九頁)、證人壬○ ○證述:與凌力及鐳泰公司並無生意往來等語(見同前述偵字第七一三四號卷第 二五頁反面、二六頁)、證人乙○○證述:鐳泰公司與軒利公司並無生意往來等 語(見前述偵字第七一三四號卷第六九反面、、七○頁)及證人即凌力公司財務 部協理房月梅證述:附表所示之軒利、古士比等公司之統一發票確係被告所提供 等語綦詳(見前述一一六八五號卷第四六一至四六八頁),並有臺中市稅捐稽徵 處處分書、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進銷交易明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違章處理 情形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見同前述一一六八五號卷第二八○、二八二、四五一至 四五九、五一七至五二六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三 號卷第六一、六四頁)。
㈡復參諸被告於新竹市調查站曾供承:「我確實有打電話給凌力公司人員,告知智 展實業有限公司會送發票、出貨單到凌力公司。約過了三、四天後,凌力公司人 員打電話通知我到凌力公司去對帳,對完後凌力公司先後二次以現金付給我各十 餘萬元,我就把這些款項轉送給智展實業有限公司」等語甚明(見同上述二三一 號卷第十五頁反面),可見被告與智展公司之間有密切往來。又證人辛○○與被 告間並無怨隙,當無故為誣陷,亦使己身陷於刑責訴追之理,且依卷內所附士錡 、古士比公司之支票影本背面及凌力公司給付予被告之支票影本正面,均有被告 之簽名或蓋章(見同上述一一六八五號卷第四六九至四八六頁;北院卷二第二四 一、二四二頁),足認被告與士錡、古士比公司確有關聯,且依證人辛○○所證 述前開凌力公司給付予被告之支票,乃係支付通亞公司之貨款等語明確(見北院 卷二第二三九頁),亦足見被告與通亞公司有關聯性,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先 自承該支票上簽名為其所為,是辛○○交付該等票據作票貼調現用,惟未在支票



上蓋章,旋又更正為不確定簽名是其所為(見本院卷二第七三頁),益徵被告乃 心虛卸責之情。況被告所稱票貼調現乙節,為證人辛○○所否認,被告又無法舉 證以證其說,空言票貼云云,尚不足採。
㈢被告所辯:曾替甲○○轉交一包東西予辛○○云云,業據證人辛○○與甲○○二 人否認在卷,均證述其二人並不相識等語甚為明確(見本院卷一第一八四、一八 九頁),則甲○○自不可能託被告轉交物品予證人辛○○甚明,復參之被告於偵 查中曾供述:「我曾見過甲○○一面,就是轉達凌力需要找相關的加工廠」等語 (見同上述一一六八五號卷第二一○頁),準此,既只有一面之緣,且係代為轉 達凌力公司需要找相關加工廠等情,足認甲○○與辛○○尚非熟識,而被告與甲 ○○亦非熟識朋友,亦為其自承在卷,茍甲○○與辛○○間欲為前揭交付不實統 一發票之行為,而該行為又與被告無涉,則甲○○與辛○○掩飾犯行猶恐不及, 焉有委託被告代為轉交統一發票之可能。依此,足認被告所辯,礙難採信。 ㈣再被告原於偵查中提出集力倢瑞、集力通訊與凌力公司往來之統一發票,供稱集 力倢瑞、集力通訊與凌力公司確有生意往來乙情(見同上述七一三四號卷第二七 五至二七九頁;二三一號卷第一八三至一八五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則改稱:集 力倢瑞、集力通訊與凌力公司並無生意往來云云(見本院卷二第一五二頁),其 前後反覆不定之供詞,益證被告所辯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綜合上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 種(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一八九號判決意旨),又按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 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 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 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罪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此罪係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 特別法,起訴書贅引此二普通法法條,併此指明)。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論及被 告以集力通訊公司負責人及旭東公司股東身分虛偽填製雙綦、古士比、士錡、通 亞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惟就此部分與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就旭東公司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 人之身分,但與辛○○等負責人既有共同實施犯罪之情事,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被告與軒利公司之壬○○、雙碁公司及智展公司暨通 亞公司不詳姓名之實際負責人及朱振忠張鈺祥及辛○○、乙○○等人間,就上 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取得不實會計憑 證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 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竟以虛開 發票之方式,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影響稅捐機關稽核之正確性及犯罪後飾詞否認 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係集力倢瑞公司之負責人,集力倢瑞公司須依各期實 際營業所得及支出實況,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屬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之納稅義務人。被告明知「智展公司」、「軒利公司」與前開「凌力公司」 、「鐳泰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為求隱匿交易所得金額,藉以逃漏營業稅之支 出,竟於凌力公司及鐳泰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向被告要求就實際供貨情形 開立集力公司統一發票之際,被告即以集力公司無法提供發票為由,交付前揭記 載不實之「智展公司」、「軒利公司」統一發票予凌力及鐳泰公司。而集力公司 則於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申報時,未將各該買賣貨品交易之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等實情,記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而向稅捐稽徵機關據以 申報稅捐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 性。因認被告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 始屬相當(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四二號、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五 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逃漏稅捐之犯行,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逃漏稅捐 之犯行,惟卻未舉證證明集力倢瑞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結果,及究逃漏多少金額 之稅捐,又依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九十中縣稅屯密一字九○五○一二四九 號函及隨函檢送集力捷瑞公司稅籍查詢單、欠稅總歸戶、違章罰明細、八十六年 八月至八十九年自動報繳年檔資料所示(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號、九十 年度偵字第二三一號證物卷第二○九至二三一頁),並未發現集力捷瑞公司於八 十六年至八十九年間有因報繳營業稅而遭裁罰情事,又依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 稽徵所中區國稅大屯審第○九○○○○三四三○號函及隨函檢送之集力捷瑞公司 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檔及徵銷檔資料所示(同上述證物卷第 一四八至一五七頁),集力捷瑞公司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八十六年間無應補稅額 ,八十七年間應補稅額二五七元,八十八年應退稅額一六○七一四元,準此,除 八十七年間須補甚少之稅額外,其餘年度並無須補稅之情形,衡情,被告茍欲逃 漏稅捐,自不可能僅逃漏二五七元甚明,故尚難認被告交付前開記載不實之「智 展公司」、「軒利公司」統一發票予凌力及鐳泰公司,即造成八十七年間逃漏稅 捐二五七元之結果,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集力捷瑞公司有何逃 漏稅捐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之行為尚難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款、第四十一條之罪甚明,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 曜




法 官 黃 渙 文
法 官 蔡 美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附表: (以下發票金額均不含稅,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開立發票公司 發票金額 買受人 統一發票號碼一 智展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智展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軒利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軒利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軒利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軒利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軒利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軒利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Z000000000 雙綦公司 500000 凌力公司 SH00000000十 雙綦公司 640000 凌力公司 SH00000000十一 古士比公司 00000000 凌力公司 不詳十二 古士比公司 00000000 凌力公司 不詳十三 士錡公司 00000000 凌力公司 不詳
十四 通亞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M00000000十五 通亞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M00000000十六 通亞公司 0000000 凌力公司 SM00000000十七 軒利公司 0000000 鐳泰公司 SH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鐳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東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