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785號
TCDM,92,訴,2785,200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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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張良舉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九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一五二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五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四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庚○○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亥○○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 實
一、辛○○庚○○亥○○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基於共同組成以簡訊及刮 刮樂詐騙集團為業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自卯○○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處 ,取得①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 000000)、②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水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③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局號000 0000、帳號0000000)、④孫益明所申請開立之后里郵局帳戶(局號 0000000、帳號0000000)、⑤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 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⑥劉文彬所申請開立之神 岡岸裡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⑦張林貴所申 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⑧ 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南投集集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 00)、⑨謝木貴所申請開立之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 0)、⑩李丁章所申請開立之龍井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 0000)、⑪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 0000000)等人頭帳戶,作為指定轉帳匯款使用,再由辛○○庚○○亥○○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㈠「國浩集團有限公司電腦抽獎」之名義, 發送「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內容之手機簡訊予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 ○、黃○○、巳○、午○○、未○○,待被害人申○○、子○○、戊○○、癸○ ○、丁○○、甲○○、黃○○、巳○、午○○、未○○依照手機簡訊上所留存之 聯絡電話進行查證確認時,即分別由辛○○自稱「洪文秀會計師」、亥○○自稱 「鄭德生主任」、庚○○自稱「蔡會長」或「張元聰」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人傳真「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以取信於被害人申○○、子○○、戊○○、癸 ○○、丁○○、甲○○、黃○○、巳○、午○○、未○○,待被害人申○○、子 ○○、戊○○、癸○○、丁○○、甲○○、黃○○、巳○、午○○、未○○誤信 確實中獎後,隨即要求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 ○、黃○○、巳○、午○○、未○○在領取高額獎金前,必須先行匯入百分之二 十之稅金即六萬五千元至指定帳戶,待被害人申○○、子○○、戊○○、癸○○ 、丁○○、甲○○、黃○○、巳○、午○○、未○○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 定之人頭帳戶後,辛○○亥○○庚○○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再以傳真或郵寄 「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國浩集團正式會員登記書」或「國浩集團責任 切結書」之方式,向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 、黃○○、巳○、午○○、未○○詐稱加入國浩集團成為臨時會員或正式會員後 ,可以獲取更高額之款項,致使被害人申○○、子○○、癸○○、巳○、午○○ 、未○○再度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迄被害人申○○、子 ○○、戊○○、癸○○、丁○○、甲○○、黃○○、巳○、午○○、未○○依約 匯進指定金額之款項後,欲聯絡國浩集團領取中獎款項時,始知悉受騙;另以㈡ 「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抽獎」之刮刮樂中獎單,寄發予如附表一編號十一 至十三所示之被害人戌○○、宇○○○、天○○,告知中獎八十萬元或一百萬元 之訊息,待被害人戌○○、宇○○○、天○○依照刮刮樂中獎單上之聯絡電話進 行查證確認時,即由辛○○自稱「鄭秀雲會計師」、亥○○自稱「業務專員何君 文」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電話聯繫以取信被害人戌○○、宇○○○、天○○ ,待被害人戌○○、宇○○○、天○○誤信確實中獎後,隨即要求被害人戌○○ 、宇○○○、天○○在領取高額獎金前,必須先行匯入百分之二十之稅金即六萬 五千元或八萬元之律師費用至指定帳戶,待被害人戌○○、宇○○○、天○○陷 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辛○○亥○○庚○○及其他不詳 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再以電話聯絡被害人戌○○、宇○○○、天○○,向被害人戌 ○○、宇○○○、天○○詐稱加入成為公司成為臨時會員或正式會員後,可以獲 取更高額之獎項,致使被害人戌○○、宇○○○、天○○再度陷於錯誤依照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迄被害人戌○○、宇○○○、天○○依約匯進指定金 額之款項後,欲聯絡恩可公司及鴻達公司領取中獎款項時,無人接聽,始知悉受 騙。
二、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搜索卯○○位於臺中市北區東興市二樓三七號之住處,當場起獲玄○○所申請 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存摺一本(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號),再前往郵局調閱玄○○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時,發現該帳戶業經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以涉嫌詐欺集團指定帳戶為由,函請郵局設立警示帳戶;又



據卯○○及受詐騙民眾巳○之供述,循線查知辛○○涉嫌並經對渠等所使用之電 話實施通訊監察結果,再以監聽錄音帶供受騙民眾聽認結果,指認辛○○、庚○ ○、亥○○即為實施詐騙行為之人,乃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四時十分許,經警 分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 同步前往亥○○位於臺中市○區○○街二一四號四樓之居所、庚○○位於臺中市 ○○○路三六七號十三樓十八號之居所進行搜索,並自庚○○居所,查獲庚○○ 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二十時五分許,在行政院衛生 署立臺中醫院停車場內,自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FX─三三三三號自用小客 車上,扣得庚○○所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庚○○亥○○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㈠被告辛○○ 辯稱:伊並未參與詐騙集團,更無傳送簡訊或寄發刮刮樂詐財通知之行為,伊從 未與被害人申○○等人通過電話,又警察所製作之監聽錄音帶節錄譯文之內容, 與事實不相符合,且伊並無任何匯款收據,檢察官所提出之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 發出之簡訊內容及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均屬本案無關,被害人申○○等人之指認不 實在云云;㈡被告庚○○辯稱:伊從未參加任何簡訊或刮刮樂詐財之行為,更未 自稱「蔡會長」向人行騙詐財,伊與被告辛○○間向來關係不佳,並曾經發生訴 訟,不可能共組詐騙集團,伊在監聽錄音帶中所提及之電話轉接,係因被告辛○ ○所成立之公司負責人要換成伊,為了節省費用,乃要求被告辛○○以設定轉接 之方式,節省電話移機或變更名義人之費用,監聽錄音帶中所述之內容,均係隨 便亂說,並非真有害人之行為,在伊住處所查扣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伊前女友壬 ○○在酒店擔任會計時,前往應徵工作者所留下之資料,分手後,壬○○沒有帶 走的,並非伊所購買作為犯罪使用之人頭使用云云;㈢被告亥○○辯稱:警察根 據監聽錄音帶所製作之節錄譯文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相符合,對於本案伊全然不知 情,一切與伊無關,監聽錄音帶中之「阿凱」係伊在網路遊戲中,向其購買寶物 之人,談論之內容均係關於購買網路虛擬遊戲所使用之寶物的問題云云。經查: (一)對於同案被告卯○○出售其所持有之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 戶(局號0四0一一八、帳號00六五七九)及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水里 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予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作為詐騙集團匯款帳戶使用之情,業據本院於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 七四八號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臺上字 第一二五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二五號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七四八號刑事判決 、本院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參照本院卷 第二四二至二五一頁);又同案被告卯○○亦於偵查中供稱:「(問:被 查扣的玄○○帳戶存摺作何用?)玄○○原來將那個帳戶存摺賣給我要轉



賣給小李,我以八千元賣給小李以後,玄○○又後悔了,玄○○就去報遺 失再重新領存摺,重新領到的存摺就是被查扣的存摺,補發以後,我們沒 有再利用那個帳戶,也沒有將那帳戶中的錢領出,因為我跟玄○○原本商 量好要將存款領出來,但郵局的人不讓玄○○領,我們不知道那帳戶中的 錢是怎麼來的。(問:玄○○的帳戶是如何交給你轉賣?)因為我知道他 缺錢,我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左右告訴他可已將帳戶賣給我,所以他才 將存摺連同提款卡、密碼以六千元賣給我,我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將 該存摺、提款卡以牛皮紙袋裝好後,依『小李』的指示,到臺中市○○路 朝馬尊龍客運達達站,將牛皮紙袋交給櫃檯小姐,小姐叫我為該牛皮紙袋 買一張車票,然後小姐在給我的車票存根聯上記上車牌號碼跟司機的行動 電話號碼,給我存根聯,我回家後約一小時以後,『小李』就打我000 0000000電話問我司機的電話及車牌號碼,我告訴『小李』以後, 『小李』就匯八千元到我使用的李珠芬帳戶中。」等語屬實(參照九十一 年度他字第二三二四號偵查卷第八至九頁);且玄○○所申請開立之前開 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內,確有①被害人巳○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匯款五 萬元、七十九萬九千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匯款十五萬元,②被害 人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匯款二萬三千元,③被害人甲○○於九 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匯款六萬五千元,④被害人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 十九日匯款十萬三千五百元,⑤被害人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匯 款六萬五千元,⑥被害人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匯款六萬五千元 之記錄,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儲字第0九三 0七00四六八號函所檢送之玄○○前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一份在 卷可稽(參照本院卷㈡第十五至十六頁);因此,同案被告卯○○所持有 之玄○○、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前開帳戶,係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李」之成年人而由被告辛○○庚○○亥○○所參與之前開詐騙集團所 取得之情,應堪認定。另外,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局 號0000000、帳號0000000)、孫益明所申請開立之后里郵 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張太國所申請開 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劉文彬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 00000)、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代號00000 00、帳號0000000)、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南投集集郵局帳戶(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謝木貴所申請開立之帳戶 (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李丁章所申請開立之龍 井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王進吉所申 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等 人頭帳戶,依據目前現有事證,尚無從確認詐騙集團取得之確切途徑,因 此僅能認定係詐騙集團透過不詳管道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取得之人 頭帳戶之情。至於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張慶達律師聲請以證人身份再 行傳喚卯○○到庭,而卯○○經本院合法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且卯○○因出售人頭帳戶涉嫌幫助常業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如前 述,該部分事證亦臻明瞭,本院認無再行傳喚之必要,爰不再行傳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傳聞法則係由英 美國家之訴訟制度發展而來,隨陪審制度之發達而成長,但非僅存在於陪 審裁判,目前業已進化為近代之直接審理原則及言詞審理原則,並認訴訟 當事人有反對詰問權,因此傳聞法則與當事人進行原則有密切關連,其主 要之作用即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所為 之陳述內容,若未於審判程序中,傳喚到庭經當事人之詰問,即有侵害被 告之反對詰問權之疑慮。對於被害人張晃銘林坤諺葉姿辰、乙○○、 黃寶蓮曾淑觀、辰○○、酉○○、丙○○、寅○○、宙○○於警詢中指 述被告辛○○庚○○亥○○涉有共組詐騙集團之犯嫌,並提出相關事 證,固如後述:
⒈被害人張晃銘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在新竹的高速公路上,接到一通簡訊詐騙集團中獎刮 刮樂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中獎稅金,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 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 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簡訊內容『領獎最後通知, 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匯進 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跟一位鄭德生聯絡,用國浩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師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 ,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稅金費用,我查證後,在九十 一年十月七日十四時許接到國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認證單後, 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我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轉帳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 款進指定帳戶,總共十二次,金額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詐騙集團叫 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匯款。‧‧‧(問:警 方播放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被告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詐 騙集團中洪文秀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話的聲音,女子的 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洪文秀的聲音,男子的聲音是鄭德生。(問:你為何 知道錄音帶中辛○○與該男子的聲音是該詐騙集團成員的聲音?)因為 我跟詐騙集團中的成員電話交談過很多次,所以我很確認。」等語(參 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至九頁),並提出 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 附警卷第十頁)、國浩集團臨時會議公文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一頁)、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一份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二頁)、國浩 集團責任切結書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 卷第十三、十四頁)、被害人張晃銘匯款單六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六、十七頁)、被害人張晃銘存摺影



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九至二 二頁)、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 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二三至二四頁)、劉 文斌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二五頁)為據。 ⒉被害人林坤諺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在何地被詐騙?)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家裡接到乙張自稱『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 該單裡面有我的住址及姓名等年籍資料,我得三獎新臺幣八十萬元。( 問:後來你如何被騙呢?)我先依認證單上之聯絡電話0二—0000 0000與之聯絡,有一自稱吳先生說如不信就叫我再打000000 0000找一位叫梁玉強的中獎者,這時我就有點相信我中獎了,後來 吳先生就叫我先匯稅金才可領錢,於是我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匯 了二次共六萬五千元及於十一月四日匯四萬元至他們指定帳號內,後來 驚覺遭騙已來不及了。‧‧‧(問:你與歹徒接洽時,有無與自稱會計 洪文秀之女子談過電話?)有。‧‧‧(問:現警方當場播放被告洪美 娟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一月二十七日之錄音帶聲音,你能認出錄 音帶的聲音與該自稱會計洪文秀之女子相同嗎?)因時隔已久,我聽不 出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二 七至二八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十頁)、被害人林坤諺匯款單三份(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一、三二、三三 頁)、劉文斌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四頁)、張太國所申請開 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 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五頁)、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 警卷第三六頁)為據。
⒊被害人葉姿辰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初,在我自宅接到簡訊說我得到國浩集團三獎金額八十萬 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稅金,我將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 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 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 打電話跟一位男子鄭德生聯絡,由一位不知名之人以國浩集團名義傳真 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 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五時 二十一分二十七秒到高雄順昌郵局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入歹徒指定帳 戶內,之後再打電話叫我說要加入會員,再匯款進入,才能領到三獎, 我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受騙。‧‧‧(問:現警方當場播放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錄音帶中被告辛○○



亥○○聲音供你聽,該聲音是不是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主任鄭德 生之聲音?)經我當場聽得結果,確實係洪文秀鄭德生之聲音沒錯。 (問:為何你可以確定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鄭德生之聲音? )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很柔,很專業,我跟他們通過二十幾次電話以上 ,所以我可以確認。」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 所附警卷第三七至三八頁),並提出被害人葉姿辰匯款單一份(參照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十頁)、張太國所申請 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 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一頁)為據。
⒋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我在南投縣水里鄉○○路我公司,接到簡訊說我 得到國浩集團三獎獎金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稅金,我 將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詐 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 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 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跟一位男子聯絡,由一位不知名之人 以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 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午十一時三十九分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新臺幣六萬五 千元,打電話叫我說要加入會員再匯款進入帳戶,才能領到三獎,我才 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現警方當場播放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錄音帶中被告辛○○之聲音供你聽 ,該聲音是不是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之聲音?)經我當場聽的結果 ,確實係洪文秀聲音沒錯。(問:為何你可以確定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 計洪文秀的聲音?)這卷錄音帶聲音內容很柔,很專業,我跟她通過三 、四次電話以上,所以我可以確認。」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 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二至四三頁),並提出被害人乙○○匯款 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四頁) 、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五頁)為據。 ⒌被害人黃慶蓮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在朋友家中,接到一通詐騙集團簡訊中獎內容說我 中三獎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五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 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二十八萬元,因為我沒有錢繳納,對方 說我匯的不是港幣,要求我再匯錢,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 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簡訊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 金額五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先將新臺幣五萬元匯進歹徒帳戶,我打 電話跟一位林經理聯絡,用鴻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叫我聯絡他 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五萬元所得稅費用,在九十 二年二月十八日十三時十八分,至郵局將新臺幣五萬元匯入他所指定帳



戶,接到鴻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臨時認證單,要匯款進指定帳 戶,我陸續匯款金額總共二十八萬元匯入指定帳戶後,詐騙集團們要求 再匯款,我沒有錢,然後再打電話無人接聽,因自知受騙後,就沒再匯 入金額。‧‧‧(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被告辛○○的錄 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詐騙集團中成員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 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我不認識,男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成員 林經理的聲音。(問:你為何確定男子的聲音為詐騙集團中成員林經理 的聲音?)因為我跟詐騙集團中成員林經理通過二十幾次的電話。」等 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六至四七頁 ),並提出被害人黃慶蓮匯款單四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 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八至五一頁)、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集集郵局帳 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 卷第五二頁)為據。
⒍被害人曾淑觀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時間,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一 三六號接到一封信,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先匯款第一筆新 臺幣八萬元,陸續總共匯款一百二十四萬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 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 騙集團用寄類似賀卡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 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八萬元匯進歹徒帳戶,我打電話跟一位何信玟 聯絡,由陳經理以金興達集團公司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 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是否有該公 司,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三時二十九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 臺幣八萬元,我總共匯款一百二十四萬元,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 新臺幣一百萬元進指定帳戶,我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 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被告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 不是該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那女孩子的聲音不認識,那男子聲音是 該詐騙集團張會長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 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三至五四頁),並提出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集集郵 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 附警卷第五五頁)、被害人曾淑觀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六至五八頁)為據。 ⒎被害人辰○○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臺南市○○路接到一通簡 訊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 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 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 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指定帳戶, 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劉政輝聯絡,劉政輝用國浩集團 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



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 十六日上午十時零七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二 月十七日上午接到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 幣六萬元,我跟朋友商量後,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 :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 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因為我 接到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電話七、八次,所以我認得聲音。(問: 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 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知道。」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 號偵查卷㈠第三至四頁),並提出被害人辰○○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臺北圓 環郵局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 第六頁)為據。
⒏被害人酉○○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在臺南市○區○○里○○○○街五二號十三樓之七 家中,接到一封詐騙集團中獎刮刮樂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新臺幣一百萬 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 共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後,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 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信 件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 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 一位陳正宗聯絡,用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 計鄭淑雲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 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大概在上午十一時四十分,用金融機 構帳號轉帳,新臺幣八萬元,同年十二月九日十七時許,接到恩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臨時會員單,要匯款進指定帳戶總共三次金額新 臺幣四十八萬元後,詐騙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 騙,所以沒有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 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錄音 帶中辛○○與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 聲音,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 號偵查卷㈠第八至九頁),並提出被害人酉○○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十至十二頁)、恩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刮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 十三至十五頁、第十七至二十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 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十六 頁)為據。
⒐被害人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許,在臺北縣淡水鎮○○路一九七號三樓家中,接到一通 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



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 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 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 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游文綾聯絡,由游文綾用國 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 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七、十八日,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二 月二十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我知道 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洪美 娟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 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 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認 識,錄音帶內容辛○○的聲音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八至二九頁),並提 出被害人丙○○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 ㈠第三十、三一頁)、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二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 三三頁)、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四頁)為據。 ⒑被害人寅○○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五九巷六號十五 樓家中,接到一通詐騙集團中獎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 先匯款新臺幣三萬元繳稅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 幣十二萬五千元後,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 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簡訊內 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 幣十二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 位游文綾聯絡,用國浩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師洪 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三萬元繳稅費用,我查 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十五時四十八分接到國浩集團認證單,並 在同年十二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六分,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三萬五 千元,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 六萬元,匯進詐騙集團指定帳戶,總共三次金額十二萬五千元後,詐騙 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 ‧‧(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 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談 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男子聲音我不認 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十至五一 頁),並有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



號偵查卷㈠第五二頁)、被害人寅○○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三至五五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 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 查卷㈠第五六頁)為據。
⒒被害人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苗栗縣頭份鎮○○路六三0巷二十號家中 ,接到一通手機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 程是否如警詢所言?)是。(問:如何被騙?)簡訊。(問:與你接觸 者為誰?)忘了,對方說我中獎,要我匯手續費進去。(問:匯入何帳 戶?)劉文斌。(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 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 ⒉被害人鍾夙麗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早上十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路六九號德和藥房 住宅,接到一通電話,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須先繳費用, 匯款新臺幣八萬元,我將第一筆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再匯款三次,總共新 臺幣二十三萬元,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 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電話告知『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 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八萬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 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用金興達集團名義 ,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 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四 時三十四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日下午十六時七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接到該集團臨時會員契約書,該 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我依指示於十日再匯進新臺幣五萬元至指定帳 戶後,再打電話給該集團,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辛○○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鄭 淑華?)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鄭淑 華對談二次,所以我認得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 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提出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刮 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用金興達集團名義 ,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 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四 時三十四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日下午十六時七分 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接到該集團臨時會員契約書,該 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我依指示於十日再匯進新臺幣五萬元至指定帳 戶後,再打電話給該集團,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辛○○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鄭 淑華?)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鄭淑 華對談二次,所以我認得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 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提出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



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 七七至七九頁)、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十頁)、匯款單三份(參照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一至八四頁)、張元聰 集集郵局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 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五至八六頁)為據;惟於偵查中卻到庭證稱:「(問 :在新營分局所言實在否?)實在。(問:被詐騙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言 ?)是。(問:如何被騙?)與陳建銘一樣(用中獎傳單稱我中了一百 萬元,要我用轉帳方式匯錢,有手續費、律師費,後來又說要加入會員 及打通關才能把錢撥下來),我被騙了二十三萬元。(問:匯入何帳戶 ?)張元聰。(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語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 ⒊被害人陳建銘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三月初,在我家接到乙張稱『恩可科技公司』說我中他們公司 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我將錢於九十 二年三月五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 :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宣傳海報郵寄到我家,說 我已被電腦搖中中獎金額一百萬元,我不疑有他,遂以電話跟公司聯絡 ,有一位男子接聽,說如要提領獎金必須要匯入指定金額至他們的指定 帳戶,我遂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連續匯了二筆四萬元,復再以電話與他 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用金興達集團名義 ,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 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四 時三十四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日下午十六時七分 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接到該集團臨時會員契約書,該 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我依指示於十日再匯進新臺幣五萬元至指定帳 戶後,再打電話給該集團,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辛○○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鄭 淑華?)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鄭淑 華對談二次,所以我認得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 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提出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刮 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 七七至七九頁)、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十頁)、匯款單三份(參照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一至八四頁)、張元聰 集集郵局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 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五至八六頁)為據;惟於偵查中卻到庭證稱:「(問 :在新營分局所言實在否?)實在。(問:被詐騙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言 ?)是。(問:如何被騙?)與陳建銘一樣(用中獎傳單稱我中了一百 萬元,要我用轉帳方式匯錢,有手續費、律師費,後來又說要加入會員



及打通關才能把錢撥下來),我被騙了二十三萬元。(問:匯入何帳戶 ?)張元聰。(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語 (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 ⒊被害人陳建銘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三月初,在我家接到乙張稱『恩可科技公司』說我中他們公司 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我將錢於九十 二年三月五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 :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宣傳海報郵寄到我家,說 我已被電腦搖中中獎金額一百萬元,我不疑有他,遂以電話跟公司聯絡 ,有一位男子接聽,說如要提領獎金必須要匯入指定金額至他們的指定 帳戶,我遂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連續匯了二筆四萬元,復再以電話與他 們聯絡,有一位男子稱要再加入會員匯入指定金額後才可以領取獎金, 我認為先前已有匯入金額,遂又於九十二年三月六、七日陸陸續續又匯 了三十五萬、十萬元、八萬元、二萬元之後,對方均不接電話,我才知 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當場播放九十二年三月五 日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之錄音帶男、女聲供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詐欺 集團中向你詐騙電話之男、女子聲音?)我覺得男女聲音跟我講話之詐 欺集團聲音不像。」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 附警卷第五九至六十頁),並提出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集集郵局帳戶交 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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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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