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42號
KLDV,106,司促,6342,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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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伯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銀行法第4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係因債務人聲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所
  生債務,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逾該部分之請求無請求權,
  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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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