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三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書 記 官 陳玲莉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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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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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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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眾廣告有限公司 │中興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柒仟元 │VV一一九五八0│ │
│ │宋文妹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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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振發 │新竹國際商銀三民分│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陸仟柒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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