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怡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惠 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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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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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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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肆萬玖仟捌佰元 │FA六0五九八七│ │
│ │華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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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萬伍仟零壹拾伍│FA六0六三一0│ │
│ │華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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