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七號
聲 請 人 陳玉雲即朝陽冷凍食品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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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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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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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柿子股份有限公司│安泰銀行西壢銀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柒萬肆仟柒佰貳拾│BN0一0二六0│
│ │ │ │叁元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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